近日,两高两部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第二十四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原取保候审措施。” 至此,对于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是否可以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终于有了官方正式的文件规定。此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二十六条: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需不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一直是存有争议的,很多检法机关办案人并没有按规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地方甚至在政法整顿期间对此问题提出过整改意见。实际上,即使按照上述规定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这种形式化的重复取保候审模式,导致交付执行的随意化。由于在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之前的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一旦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重新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就会出现执行真空,反而容易出现问题。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受案机关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据此规定可见,受案机关即使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此前的取保候审措施仍然有效。要求受案机关重新办理取保就是为了保障强制措施的连贯性,防止脱管。
这次《醉驾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更加明确了这一理解,可以看出诉讼阶段变化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不是必须动作,具体应根据情况而定:快速办理案件:拟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能够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办结的无需重新办理。普通程序案件:拟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能够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办结的一般无需重新办理手续。复杂疑难案件: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不能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办结的需重新办理。同时,对原取保候审已到期或即将到期,案件不能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办结的,也需重新办理手续。总之,当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时,一刀切地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做法并不可取,形式化明显,降低司法效率,也不利于真正有效发挥强制措施的作用,强制措施适用应以妥当性、必要性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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