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规于哪一年发布执行,理财新规第六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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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新规是指哪个制度
在降息降准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传统储蓄投资者正加速向理财市场迁移。然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复杂性引发投资者疑惑。对此监管部门近日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通过建立测算逻辑强制说明机制与风险提示强化规则,推动理财收益信息披露从模糊化走向透明化。
业绩比较基准成投资者决策痛点
目前,理财投资的业绩基准理解难度较高。手机银行展示的多元化业绩基准形态令人困惑——固定数值、区间范围与指数挂钩等不同形式并存,导致投资选择陷入困境。如上海某互联网行业从业者原计划按业绩基准区间选择产品,经理财机构风险揭示后才意识到,5.5%的收益上限需满足理想市场环境与策略完美执行等多重条件,而市场波动时收益可能跌破4%下限。
追溯业务沿革,业绩比较基准是“资管新规”后替代预期收益率的净值化转型产物。随着银行理财加速向净值型产品过渡,传统预期收益标识体系已全面切换为基准比较模式。
区间化披露仍为主流形态
资管新规实施以来,理财机构在业绩基准宣传中普遍嵌入“非收益承诺”提示条款。尽管2021年监管已明确禁止未说明依据的绝对数值或区间数值单独展示,但当前市场调研显示,固定收益类产品仍广泛采用2.2%-3.2%这类区间化业绩基准。该类区间的设定逻辑通常基于市场利率波动模型、底层资产收益曲线与产品风险等级的综合测算,下限反映保守策略收益预期,上限代表理想市场环境下的收益潜力,但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因市场突变突破区间范围。
现金管理类产品则更多采用“基准利率+利差”的数值利率型基准,如“1年期定存基准利率+150BP”的组合模式,其中政策利率变动与管理人设定的风险溢价共同构成基准体系。混合类产品则倾向使用指数组合型基准,以实现相对收益目标定位。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理财机构仍通过“成立以来年化”“近一年收益”等历史业绩指标辅助展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若业绩基准披露不充分,可能诱发投资者“预期收益幻觉”,形成隐性刚兑暗示效应。
新规构建“三清”透明披露体系
为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监管总局于5月23日发布新规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业绩基准,若选择披露则需完整说明基准设定的逻辑依据,包括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配置及市场环境的关联性,并以显著方式标注“非预期收益承诺”风险提示。同时要求产品全周期披露业绩基准,从募集期至到期日保持披露一致性,同类份额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内容需统一。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办法统一明确3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同时,充分尊重3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根据办法,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还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采取非公开披露方式面向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但产品销售时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以及产品登记、到期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说,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办法的修改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理财新规正式发布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我国25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新规。
“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当前,理财公司已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和第一大机构平台。作为新型金融机构,理财公司还不被人熟知。理财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占据市场主体;二是经监管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属于直接融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银行并不承担投融资风险。
面对新的理财公司,投资者如何购买产品?《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厘清“业绩比较基准”
今后,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
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甚至连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根据《办法》,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最重要的是,“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即理财公司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查理财产品“防伪码”
除了阅读风险揭示书、确认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者还可查询理财产品的“防伪码”,避免遭遇伪冒机构、伪冒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去哪里查询?中国理财网是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的理财产品查询唯一指定平台,该网站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息登记系统。按照《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在以上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要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查什么内容?查机构、人员和编码。此前,银行理财曾出现多起“飞单”事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投资者销售非本银行的、第三方机构的虚假理财产品,误导投资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合规产品,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往往难以追回。
(摘自《经济日报》)
来源: 今晚报
理财新规于什么时候发布执行理财开始净值化转型
银行理财对很多人来说,不是一件陌生事。随着时代发展,大家平时积攒下来的钱,不再单一地存到银行里去“吃”利息,能够承受风险的人,会考虑把钱投到股市,或者去购买基金,但是这个前提呀,我说了,是能够承受风险的情况下,还深谙这类投资之道才敢于投资。大多数人既想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的收益,又不愿意承担风险,很多人看中了银行理财。
尤其是中老年人。过去理财,基本上是刚兑,什么意思呢,就是银行发售产品,公布预期收益率,虽然合同中也说了,这个不是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但是为了自身的信誉,也是为了揽储,大多数银行默认的方式是到期刚性兑付。不管是赚是赔,银行来兜底。但是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刚兑也是不允许的。因为理财,它是一个周期性的事,因此,关于取消刚兑,国家设立了一个过渡期,这个期限就是到2021年年末。眼下没有几个月的时间了。
就在不久前,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估值指引》),首次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而在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估值在业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数参考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估值方法。
现在监管部门已经要求6大行在今年年底完成过渡期后,不得再以续存或者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9月1日之后,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工作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可能有人要问了,成本法和市值法指什么?这一规定对咱老百姓理财会有什么影响,是好事吗?
我们先来说说这两个概念谓摊余成本法,是将投资标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考虑其买入时溢价或折价,在剩余的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这一个方法会让这个产品收益率在一般情况下都呈现正收益的状态,顾客肯定看的是结果,购买的产品净值看起来很稳定,甚至只涨不跌,肯定是很踏实。但是这个方法其实是有隐藏损益的风险的,事实上,它不能及时地反映市场的波动对产品净值的影响。 而市值法则是在每个交易日从市场或者从第三方取得一个估值价格,并将每日估值价格的变动计入当日损益。这样一来产品净值每天的波动就明显了,正负都有可能,但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产品的净值风险。因此新规对银行是紧箍咒,对投资者还是好事。说到这大家就明白了。其实监管部门这个新要求,无非就是让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理财产品真实的风险,做好预判,这是保证大家钱袋子的安全的给力举措。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资管新规的过渡期结束前,很多人还对刚兑抱有幻想,这是不可行的,大家一定要谨记一点,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划等号的。要尽快提高投资有风险的意识。另外,在新的银行理财估值要求下,近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应该会有一定的波动。大家应该做好心理准备,当然也不排除,部分银行为迎合投资者“求稳”的心态,可能会推出一些收益率较低的稳健性产品,大家应该做好选择,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
理财新规9月26日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卢梦雪 见习记者 张萌 北京报道
银行存款利率屡创新低,不少投资者转向资产管理产品,却发现自己陷入新的困局:“业绩比较基准挺高,怎么实际收益缩水这么多?”
在记者的走访中,不少投资者表达了类似困惑:实际收益未达预期,有的甚至出现“本金不保”的情况,与机构宣传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显著落差。
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允许资产管理产品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披露则应明确测算依据等信息。此外,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保持连贯性,且原则上不得调整。
“从《办法》规定的条款来看,其目的就是让投资者有更多的知情权,约束金融机构履行在产品发行和销售过程中应尽的责任与义务。”5月26日,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副会长、敬鲁私董会创始人曲敬鲁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或基于多方面考虑
长期以来,业绩比较基准被视为资产管理产品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指标。
《办法》第十三条提到,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此外,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这一条文或基于避免投资者将其误解为‘收益承诺’,尤其在打破刚兑背景下,可减少 ‘预期收益幻觉’的误导。对部分策略复杂(如另类投资)或难以量化收益的产品,不披露更显审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他指出,“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具有双面性,短期内,可能会让依赖“基准”作为参考的投资者缺乏直观依据;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引导投资者转向关注底层资产、风险等级等核心信息,从而推动理性决策。
从机构角度来看,《办法》允许不披露但并非强制不披露,机构应根据产品特性进行选择,这样既保持灵活性,又避免“一刀切”。同时他也强调,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机构应通过加强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予以补充,如详细的投资组合、风险揭示等,确保消费者仍有足够信息做出决策。
“虽然此条的出发点在于引导投资者从单纯关注收益转向关注产品本身,进一步加强资管机构披露信息的深度,但在实操中,尤其是在投资于非标固定收益产品的场景下,资管机构除了披露产品本身必须披露的相关费用外,往往不愿意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利率等信息,底层资产的融资人可能也不愿向上穿透披露融资成本等敏感的商业信息。”李平野向记者分析道。
李平野表示,如资管机构选择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传统投资者将失去直观的比较标准,产品销售难度或将大幅上升。为防止机构为促进销售默许销售人员私下宣传业绩比较基准,导致虚假宣传等风险加剧,他建议,监管部门在正式稿出台时,应考虑是否继续将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自主权在不区分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完全交由机构自行掌握,或者,在保留机构自主权的同时,制定相应规则,明确对书面不披露但线下违规宣传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当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已突破130万亿元,投资者数量持续攀升。然而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却屡受投资者诟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表示,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相对于专业投资机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理解的专业度有限,多数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等渠道销售,资管等私募产品多数通过信托机构销售,投资人基于对银行和信托机构的信任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曲敬鲁表示。
他向记者坦言,过去一些金融机构通过“业绩比较基准”等指标变相承诺金融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在经济下行时一些产品暴雷给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而从法律合同上投资人又缺少相应的救济权利。
“这次《办法》对这些情况规定,允许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披露就要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这些相应的规定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也是法律依据,为投资者提供了司法保障。”曲敬鲁指出。
李平野亦表示,《办法》为投资者权益保障带来多方面实质性利好。“一是实现全生命周期信息透明化,保障知情权,打破 ‘预期收益幻觉’;二是规范销售行为,禁止违规承诺与不当宣传,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三是公募从严、私募合规灵活,统一三类产品监管规则;四是强化违规问责,完善投资者救济渠道;五是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促进理性投资文化形成,倒逼机构提升专业能力。”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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