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新规10月实施,银行理财新规的9个重点 我们都帮你归纳好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语雨

银行理财新规10月实施,银行理财新规的9个重点 我们都帮你归纳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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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新规解读

七月流火,资管新规的落地如同陨石坠地般率先在股市发出巨响。两市大涨的背后是监管层对资管市场监管采取更加平稳、可操作性的态度。

7月20日,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时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新规发布,监管层在今年4月末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基础上对多项内容予以细化,消除了资管市场的不确定性,并在一些市场关注点上予以边际放宽。

界面新闻对《通知》以及《办法》中相对于资管新规的重大变化及重要事项进行整理并归纳如下:

1. 起点降低: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办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当前银行理财产品最低起购点为5万元。以今年全国各行发行的产品为例,起点5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占比72%,理财产品以低门槛产品为主,由此可见产品门槛的下移对理财市场的影响。

投资门槛的降低从银行主体的角度看,产品门槛降低有助于银行扩大理财业务范围,实现行业规模的增长,对后续的银行理财产品转型也起到支撑作用。对于客户而言,则是可选择的产品方向更多,资金运用更加灵活。

与此同时,在答记者问中,监管层表明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也就是说虽然产品门槛适度放宽,但仍在严格监管之下,控制风险仍是首要目标。

2. 明确非标监管:公募产品可投资非标,非标管理延续资管新规,增加集中度考核

《通知》第一条: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根据银监会8号文即未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交易的债权性资产。自2013年监管层对理财投资非标进行限制后,银行理财在非标方面的投资比例呈明显下滑。尤其是前三年连续下降,由2013年末的27.49%下降到2015年末的15.73%。

自2013年以来监管层从各渠道对非标投资予以限制,监管力度在数据中得到充分反映,故在《通知》落地前,市场对于非标业务的开展存在疑虑。此次非标投资性质的明确,有助于相关业务顺利重启。不过,《通知》中的三点监管要求在《办法》中针对银行理财的具体描述,同样体现了边际放宽的监管思路。

期限匹配:《办法》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限额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信息披露:《办法》第六十二条(一):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其中,期限匹配条规中对非标资产的期限错配风险监管延续了资管新规的监管方向。在期限匹配的规则下,由于非标资产存续期普遍在一年以上,而从今年已发行的近8万4千款产品来看,1年期以上的产品占比仅约为4%,加之发行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普遍对投资者具有较低的吸引力,所以这一条便封死了大部分银行理财非标投资。

其次是限额管理,其中《办法》对非标资产规模总量限制与8号文相同,并额外添加了10%集中度管理的监管要求,对单一理财产品的非标风险集中度进行把控。

再次是信息披露,此次将此前模糊的信息披露方向落地到明确的项目上,从各维度透明化非标投资,对银行内部核整构成考验。

所以整体看下来,虽然非标投资得以落实,有助于缓解存量债务到期风险,但是各行将要面对的是更加明细的非标监管要求,银行非标业务将处于系统性风险得以控制、但监管透明度升高的紧平衡状态。

3. 投资范围拓宽: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新增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第八条: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办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办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办法》第四十一条:(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虽然《办法》并没有对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做出相关规定,但这表明了未来监管对权益投资上或存在放松的可能。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增添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增加了对公募基金投资单只产品以及产品总量维度下的集中度监管规定。理财产品范围加入公募基金意味着产品向净值化转化的趋势,也预示着随着投资者风险意识以及理财水平的提高,产品发展趋势将更加多元化,投资者将拥有更多的产品选择。

同时,《办法》封死了银行通过同业理财产品实现信贷资产出表的渠道,控制资金空转风险的同时放宽了投资渠道,使银行理财产品向打破保本刚兑转化。

4. 老产品可投新资产

《通知》第二条: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的平稳转型予以支持,《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产品可以投向新资产。这项举措不仅给老产品结构向新产品转变留有时间余地,有助于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由于投资范围发生改变,新老产品间可以以老产品投向新资产的形态过渡。其中,新资产到期日仍不得晚于整改到期日2020年底,这确保了老产品到整改期末不再存续。

5. 计量范围延展:银行半年以上定开产品和现金管理类产品实行摊余成本计量

《通知》第三条: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摊余成本法不同于公允价值计价,是一种将标的资产买入时溢折价分期摊销的会计计量方式。这种计量方式的优势在于产品估值在存续期间可预期、估值平稳,但是对于具有活跃市场的标的而言,摊余成本法难以反映出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通知》,摊余成本计量将应用于半年期以上的定开理财产品以及类货基理财产品,相较资管新规在范围上有所延展并更加明确。资管新规此前仅对符合规定的封闭式理财产品进行描述,此次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加入,与货币基金接轨,并对定开产品的计量条件予以明晰。过渡期内市场计量模式的调整压力减小,同时减轻了银行负债端压力。

6. 政策支持非标回表: 合理调整MPA考核有关参数,并通过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通知》第四条: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通知》第五条: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政策对各类非标回表安排了不同的路径,首先,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鼓励银行内部预先消化。对于难以消化的部分则通过调整MPA有关参数以及补充资本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最后对于仍未得到处理的部分妥善安排。

三个层次的政策支持下无疑减轻了银行非标回表压力,化解表外风险的监管思路也更加明晰。

7. 自主整改:监管不对整改计划设置硬性指标

《通知》第六条: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办法》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的整改计划自由度提升,并不是刻板的线性调整业务结构,而是可以基于各银行的资产情况分别安排针对性的整改方案,以在2020年末完成整改为最终目标。不过,整改方案也不能将问题完全往后放,整改方案仍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过审。

8. 结构性存款管理:保本类理财纳入结构性存款进行规范化管理

《办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了保本类产品将归口结构性存款管理,进入表内核算。这便意味着保本类产品将被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计提资本和拨备。对于结构性存款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资产风险把控,不过对银行负债端会形成一定压力。

9. 开放式理财产品明确可使用多元化流动性管理工具、需持有5%的高流动性资产

《办法》第四十三条: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办法》第四十七条: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开放式理财符合监管发展方向,在过去的几年中募集规模处于稳步增长的节奏中。监管层对开放式理财的流动性管理愈加重视。

《办法》显示,开放式理财流动性管理工具在向公募基金靠拢,流动性的监管要求也得以明确。严监管下可以更好地规避开放式理财产品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总结

总的来说,《通知》及《办法》延续了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态度,打破刚兑、产品净值化管理、限制非标投资、消除多重嵌套这些具体的监管方向没有发生改变, 具体条款得以细化,下一步的业务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此前关于业务的不确定性消除,对市场情绪起到稳定作用。另外,基于当前的经济环境,央行态度由去杠杆调节为稳杠杆,理财新规的多项监管措施也反映了目标不变而节奏更加灵活,业务范围上边际放宽的同时通过多维度监管约束风险,辅助银行理财市场向预定的目标发展。

银行理财新规6月将正式落地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我国25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新规。

“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当前,理财公司已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和第一大机构平台。作为新型金融机构,理财公司还不被人熟知。理财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占据市场主体;二是经监管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属于直接融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银行并不承担投融资风险。

面对新的理财公司,投资者如何购买产品?《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厘清“业绩比较基准”

今后,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

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甚至连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根据《办法》,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最重要的是,“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即理财公司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查理财产品“防伪码”

除了阅读风险揭示书、确认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者还可查询理财产品的“防伪码”,避免遭遇伪冒机构、伪冒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去哪里查询?中国理财网是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的理财产品查询唯一指定平台,该网站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息登记系统。按照《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在以上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要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查什么内容?查机构、人员和编码。此前,银行理财曾出现多起“飞单”事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投资者销售非本银行的、第三方机构的虚假理财产品,误导投资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合规产品,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往往难以追回。

(摘自《经济日报》)

来源: 今晚报

银行理财新规出台

银行理财对很多人来说,不是一件陌生事。随着时代发展,大家平时积攒下来的钱,不再单一地存到银行里去“吃”利息,能够承受风险的人,会考虑把钱投到股市,或者去购买基金,但是这个前提呀,我说了,是能够承受风险的情况下,还深谙这类投资之道才敢于投资。大多数人既想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的收益,又不愿意承担风险,很多人看中了银行理财。

尤其是中老年人。过去理财,基本上是刚兑,什么意思呢,就是银行发售产品,公布预期收益率,虽然合同中也说了,这个不是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但是为了自身的信誉,也是为了揽储,大多数银行默认的方式是到期刚性兑付。不管是赚是赔,银行来兜底。但是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刚兑也是不允许的。因为理财,它是一个周期性的事,因此,关于取消刚兑,国家设立了一个过渡期,这个期限就是到2021年年末。眼下没有几个月的时间了。

就在不久前,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估值指引》),首次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而在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估值在业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数参考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估值方法。

现在监管部门已经要求6大行在今年年底完成过渡期后,不得再以续存或者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9月1日之后,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工作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可能有人要问了,成本法和市值法指什么?这一规定对咱老百姓理财会有什么影响,是好事吗?

我们先来说说这两个概念谓摊余成本法,是将投资标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考虑其买入时溢价或折价,在剩余的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这一个方法会让这个产品收益率在一般情况下都呈现正收益的状态,顾客肯定看的是结果,购买的产品净值看起来很稳定,甚至只涨不跌,肯定是很踏实。但是这个方法其实是有隐藏损益的风险的,事实上,它不能及时地反映市场的波动对产品净值的影响。 而市值法则是在每个交易日从市场或者从第三方取得一个估值价格,并将每日估值价格的变动计入当日损益。这样一来产品净值每天的波动就明显了,正负都有可能,但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产品的净值风险。因此新规对银行是紧箍咒,对投资者还是好事。说到这大家就明白了。其实监管部门这个新要求,无非就是让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理财产品真实的风险,做好预判,这是保证大家钱袋子的安全的给力举措。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资管新规的过渡期结束前,很多人还对刚兑抱有幻想,这是不可行的,大家一定要谨记一点,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划等号的。要尽快提高投资有风险的意识。另外,在新的银行理财估值要求下,近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应该会有一定的波动。大家应该做好心理准备,当然也不排除,部分银行为迎合投资者“求稳”的心态,可能会推出一些收益率较低的稳健性产品,大家应该做好选择,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

银行理财新规定出台时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2个多月后,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对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部分环节对私募理财产品的管理要求有所放宽。

信息披露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范围上有所放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方面的产品可投资范围界定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相对而言,在《办法》明确下,理财产品对这两类市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可投资的范围更广,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也就是说,比如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也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此外,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办法》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针对此并未区分公募和私募,而是“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限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时限上明显放宽。征求意见稿在这部分的表述为: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私募理财产品销售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在压力测试方面,《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单独针对公募理财产品,而是: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可见《办法》在压力测试方面的要求相对于征求意见稿趋于放宽,不是对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全部要求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压力测试。

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财产品认购上,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仅针对公募理财产品提出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区分公募和私募,而是统一要求加强认购环节的管理。

特别是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上,《办法》明确对公募理财产品提出相应要求: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有对应表述,但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一视同仁。

由此可见,《办法》对这一环节的要求也缩小了产品范围,体现为监管对私募在这一环节的要求有所放宽。

不过,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办法》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办法》在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未来需关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第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现已处在起草阶段。《办法》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但通过子公司的理财业务开展方式尚未细化。关于允许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相关要求将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第二,为更好地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善并适时发布实施,监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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