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险一金计算器,天津五险一金个人交多少钱一个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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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是多少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

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近日

市人社局印发

《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内容

一起来看看


伤残津贴

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59元、二级伤残149元、三级伤残139元、四级伤残129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2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最低发放标准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最低发放标准1432元。

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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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

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

(二)2020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23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0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4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7654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5882元,其中12032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85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687元和3149元。

四、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30197元。

本通知从2020年7月起执行。

附件:2020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印发


政策问答

1.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6323元,年75876元。

2.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2020年最低缴费基数维持2019年标准不变,即月336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300%,即月18969元,2020年7月起执行。

3.与平均工资相关的福利待遇如何调整?从何时执行?

201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按津政发〔2008〕17号规定同步调整的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等仍按历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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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天津最新社保缴费基数公布!最高和最低分别是……】天津生活7月1日,天津政务网发布了“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天津人力社保 @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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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自用工之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日且工伤发生日后缴纳工伤保险费(含补缴费,下同)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自用工之月起的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建设项目全工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后按全工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但在补缴前发生工伤的,补缴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建设项目开工后按剩余工期补缴的,在补缴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并足额补缴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连续间断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连续间断超过三个月的,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自恢复缴费之月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间断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足额补缴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间断期间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其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患职业病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其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补缴费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待遇支付。

七、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含护理等级,下同)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再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重新核定,并自复查鉴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同一工伤最后一次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提出鉴定申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按照本次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该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比例,依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限与距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不足年限,按就高原则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足年限确定。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距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不足年限确定。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含下落不明)前12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等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可以连续计算。

十二、职工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且鉴定有伤残等级,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初次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计发基数,按就高原则确定。退休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基本养老金领取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领取养老金月数计算。

十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其下落不明之日作为工伤发生时间。

十四、本通知所称“工伤保险待遇”,仅包括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待遇,“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闻多看点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影响?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日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足额补缴自用工之月起的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间断缴费的影响?

答:用人单位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并足额补缴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连续间断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连续间断超过三个月的,间断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自恢复缴费之月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影响?

答: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补缴费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待遇支付。

四、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答: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含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再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重新核定,并自复查鉴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

五、职工多次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怎样确定?

答: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该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答: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含下落不明)前12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等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可以连续计算。

来源:天津政务网、天津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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