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手车过户费用多少钱,天津二手车过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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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车过户流程
5月1日,机动车、二手车数电发票在天津市范围内上线。截至19日,全市已成功开具“两车”数电发票6000余份。“两车”数电发票的上线,让纳税人“来回跑”变为数据“自动跑”,同时杜绝购车人利用虚假发票办理业务的可能,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提供数字化支撑。
“两车”数电发票开具业务上线前,购车人需要在机动车、二手车企业开具并打印纸质的机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然后持纸质发票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让登记业务。开具业务上线后,机动车、二手车的发票数据会被自动推送到公安部门,购车人无需携带打印的纸质发票,公安部门会通过接收到的发票数据办理相关业务,彻底告别纸质发票人工核验的方式。
今年以来,天津市税务部门积极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应用机动车、二手车数电发票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为购车人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业务,不仅简化了业务流程,也为“两车”经营企业和购车人节省了时间和成本,还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发票的真实性、监管难等痛点,推动机动车和二手车行业向数字化、规范化转型,为政府监管和市场流通提供了高效的技术支持。
“对于我们这种业务量特别大的二手车市场交易行业,发票需求量很高,现在不用打印了,节省了很多经营成本。另外,买车的人都普遍反应不但省事儿,还很安全。”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宇表示。
为顺应数电发票在各业务领域不断扩围的发展趋势,天津市税务局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强基工程”,不断创新税费征管重点环节管理,积极拓展发票场景化应用,在结合区域经营特点,开展大数据分析,做好与公安部门衔接的基础上,制定“两车”数电发票上线专项工作方案,选出试点开票企业进行一对一的辅导,成功后在全市进行扩围推行,确保了“两车”企业开票、上牌稳妥有序。
下一步,天津市税务局将进一步统筹强化运维保障,发挥数电发票各项优势,探索数智化管理模式,促进汽车消费流通,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环境。(孙晓斌、冯萍、徐盛)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二手车过户在哪里办理
国际商报记者 汤莉
制度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天津助力二手车出口的创新“三招”孵化出众多首家、首创和首单,赋能业务提质升级。
据天津市商务局副局长李建介绍,自2019年获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以来,天津市积极开拓、同向发力,二手车出口规模持续提升,行业发展健康有序。2024年,天津二手车出口企业新增170余家,总数达到200家。全年实现二手车出口近4万辆;出口额约10亿美元,同比增长46%;出口至97个国家和地区。
贸易新业态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工作机制的建立、企业服务的优化和业务模式的创新,天津围绕二手车出口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靶向施策,着力营造营商环境,全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以制度创新聚集优质企业——完善市商务局牵头的天津市二手车出口多部门联动服务工作机制,市商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等11个部门出台《天津市促进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出优化二手车出口登记服务、完善二手车出口退税服务、提升二手车出口通关便利化水平、打造天津市二手车出口基地等11条支持举措,进一步细化许可证申领、出口退税时限要求,提出小客车出口指标等20余项内容,持续打造贸易便利、服务高效、政策更优的二手车出口发展环境。2022年12月,天津港保税区成立了全国自贸试验区内首家二手车出口服务中心,实现了二手车出口前,车管业务一站式服务功能。2024年共为企业办理转让待出口业务4339笔、出口注销业务39203笔。东疆综合保税区聚合东疆汽车租赁、网络货运、汽车出行、检测维修、仓储物流、融资保理等企业资源,成立天津东疆汽车出海联盟,帮助二手车出口企业对接车源、融资、物流、售后配套等上下游产业优质资源,提升出口核心竞争力。
以服务创新链接产业要素——天津建立多部门联动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保姆式+跟单制”服务,成立全国首家二手车出口服务中心,构建集收车交易、整备检测、集港报关、物流运输、出口退税等全产业链的服务体系。建立“二手车出口央地协同金融服务机制”,上线“e车链产业数字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并试单成功。创新基于信用保险保单的全链条出口融资模式,落地全国首张二手车出口行业亿元级保单。连续四年举办中国(天津)二手车出口海外展销会,并带领企业赴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埃及等国,对接当地汽车经销商及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迪拜成立天津市二手车出口协会中东服务中心,全方位、多层次满足企业海外运营多元需求,助力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开展资源对接服务会,吸引全国230余家二手车出口企业及20余家汽车生产厂商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进一步促进贸易商和主机厂的协同发展。为引导规范企业出口,天津还持续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专项培训、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培训等。
以模式创新助力降本增效——天津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和中欧班列始发站优势,首创“二手车出口+保税+中欧班列”模式,降低企业税费和运输综合成本。引导企业拓展跨境电商渠道,提升二手车出口销售效率。聚焦天津二手车出口主力车型、重点出口国别及出口企业需求,会同天津市二手车出口协会、万高(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全国首创推出中国(天津)二手车出口跨境质保产品,破解二手车海外市场售后服务痛点,提升海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用车体验,已陆续在8个国家和地区搭建52个售后服务网点。
李建表示,为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做大做强,天津市商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发力,着力打造二手车出口服务基地,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前各项车务服务、整备服务、代收代发服务、检测服务、保险服务、纯二手车代采服务、代理订舱等全链路一站式服务。不断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持续举办海外展销会、主机厂资源对接会等活动,组织企业开拓南美、非洲等市场,向更多核心出口目的国复制海外服务中心模式。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围绕行业需求,继续推出二手车出口融资专属金融产品,复制推广中互金“e车链”平台模式,构建基于物权、订单等的多种灵活融资服务体系,拓展二手车出口企业普惠金融覆盖面,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来源:国际商报
天津二手车过户代办
借用他人二手平台账号
销售二手车构成欺诈
卖车人、号主
究竟谁来担责?
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欲购买二手车,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一沟通二手车交易事宜,确认拟交易车辆的出厂日期是2010年,验车保险到2024年3月。被告一发送给原告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显示,涉案车辆的出厂日期为“2010-02-28”,品牌型号为某品牌,双方协商使用某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原告通过平台与被告二注册的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的账号交易购买了涉案车辆,下单实际付款280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二将其中27900元转给被告一。然而,原告实际收到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出厂日期、车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均与被告一此前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不一致。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被告一未进行答辩。
被告二辩称,其之前未从事过二手车交易,被告一借用其二手交易平台账号发布车辆信息并出售,自己并不知情。被告二未参与过涉案车辆的买卖交易,也未跟原告联系过,涉案买卖交易的所有责任应该由被告一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交易行为虽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二被告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结合原告与被告一的微信聊天内容“平台都是花钱找代发给发的”“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信息可知,被告一作为涉案商品的实际出售者,经常从事二手车的买卖交易,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可以确定被告一的经营者身份。
被告一以经营二手车为目的,在订立合同阶段告知原告的车辆及行驶证信息与实际涉案车辆明显不符,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行为违约且构成欺诈。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支付三倍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二借出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时,知晓被告一利用该账号出售二手车且帮助被告一收款转账,收取了一定程度的好处费,实际部分参与了被告一出售二手车的经营行为,应当对上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28000元并支付赔偿款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一退还涉案车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下,越来越多的商家或经营者利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全新或明显超过在平台销售二手闲置商品范畴的产品,通过其他链接跳转售卖或找人代发商品信息,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经营者身份,进而逃避法律责任。本案明确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经营者身份的根本认定因素,需结合所出售产品性质、来源、交易目的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而认定经营者身份。
同时,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账号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是平台管理以及交易对方识别相对方的重要标识,也是相关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账号持有人对其账号下引发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需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使用账号,不能仅以系帮助他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规范用二手交易平台从事实际经营的销售行为,引导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持有人规范使用账号,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天津二手车过户费大概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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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二手车构成欺诈
卖车人、号主
究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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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欲购买二手车,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一沟通二手车交易事宜,确认拟交易车辆的出厂日期是2010年,验车保险到2024年3月。被告一发送给原告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显示,涉案车辆的出厂日期为“2010-02-28”,品牌型号为某品牌,双方协商使用某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原告通过平台与被告二注册的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的账号交易购买了涉案车辆,下单实际付款280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二将其中27900元转给被告一。然而,原告实际收到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出厂日期、车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均与被告一此前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不一致。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被告一未进行答辩。
被告二辩称,其之前未从事过二手车交易,被告一借用其二手交易平台账号发布车辆信息并出售,自己并不知情。被告二未参与过涉案车辆的买卖交易,也未跟原告联系过,涉案买卖交易的所有责任应该由被告一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交易行为虽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二被告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结合原告与被告一的微信聊天内容“平台都是花钱找代发给发的”“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信息可知,被告一作为涉案商品的实际出售者,经常从事二手车的买卖交易,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可以确定被告一的经营者身份。
被告一以经营二手车为目的,在订立合同阶段告知原告的车辆及行驶证信息与实际涉案车辆明显不符,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行为违约且构成欺诈。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支付三倍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二借出涉案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时,知晓被告一利用该账号出售二手车且帮助被告一收款转账,收取了一定程度的好处费,实际部分参与了被告一出售二手车的经营行为,应当对上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28000元并支付赔偿款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一退还涉案车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下,越来越多的商家或经营者利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全新或明显超过在平台销售二手闲置商品范畴的产品,通过其他链接跳转售卖或找人代发商品信息,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经营者身份,进而逃避法律责任。本案明确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经营者身份的根本认定因素,需结合所出售产品性质、来源、交易目的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而认定经营者身份。
同时,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账号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是平台管理以及交易对方识别相对方的重要标识,也是相关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账号持有人对其账号下引发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需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使用账号,不能仅以系帮助他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规范用二手交易平台从事实际经营的销售行为,引导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持有人规范使用账号,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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