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举报电话,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给谁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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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没有证据
可以与包工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你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言等。
3、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包工头欠工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包工头在协商后拒不支付工资的,可以直接起诉处理,工人应当提供欠工资的相关证据,并由司法机关判决。
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恶意拖欠
现实中,很多建筑工程项目都经过层层转包或分包,实际施工人无法拿到全部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以包工头为对象,梳理总结出其索要工程款的法律策略。(注: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策略相同)。
一、 可以告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可以以下三种方式列被告:
1.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即包工头的上家。此系原则性规定,即包工头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最高法判例(2018)最高法民申120号的观点】。
2.发包人。包工头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 + 发包人。
二、是不是想告发包人就能一起告了?
不是,列发包人为被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涉及农民工工资利益的。
2. 案涉工程必须竣工并验收合格或修复竣工验收合格,包工头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工程款债权。
3. 包工头对其上家(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到期且金额明确。
4. 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且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可能存在破产等失去偿付能力的情形。
5. 发包人所欠的工程款必须是包工头所完成的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支付案涉工程款,欠付的其他工程款,则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
三、去哪告?
去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无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诉至哪个法院,都不作数,只能去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四、依照什么告?
现实中,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通常以包工头与上家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诉讼。
另外,包工头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其与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间的合同系《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合同。此时,依据《解释》第二条规定,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报警有用吗
在工地上辛辛苦苦的大半年,想挣钱让自己家里的日子好过些,可是有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和包工头的工资不给,让他们的辛苦的生活更加辛苦,那么如果才能讨要农民工和包工头的工程款呢?律师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常识。
农民工和包工头怎样讨要工程款_法律维权!经催欠不给的,准备证据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代为维权。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农民工和包工头怎样讨要工程款_法律维权!讨要工程款有技巧
1、催工程款费应该直截了当。
到期催工程款费是很正常的事,也不需拐弯抹角的。如果怕催款会影响和甲方的关系,或失去甲方,只会得不偿失。应该直接说出目的,但要注意语气,以免发生冲突。
2、搞清欠款原因,不要有过激行为。
了解对方欠款的原因,是对工作有不满,是一时忘记,是资金紧缺,还是故意的,不同的情况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这样成功率才会高。切忌做出过激的行为,一旦撕破脸皮,对方可能就这样赖下去,收款将会越来越难。
3、把握时间,坚持"定期收款"原则。
时间拖得越久,钱就越难收回来。据有关机构对于收款的研究表示,收款的难易程度取决于时间而不是金额,2年以上的欠帐只有20%能够收回,而2年以内的欠帐80%能够收回。
4、穷追不舍,必要时“三跟紧”。
可以实行"三紧跟"的战略,即紧跟在办公室里,紧跟在吃饭上厕所的后面,紧跟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虽说有些过分,但也是没办法中的办法了。
5、利用心理战术,攻心为上。
欠别人的款,心里多少会有歉意,理应对包工头礼宾相待。虽说有些欠款单位当自己是大爷,但用兵之计,攻心为上,必要时赔上一个真诚的笑脸,收到钱才是目的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私人包工头欠钱怎么办人在外地
劳动者跟随包工头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却被包工头辞退并拖欠工资。索要工资时,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工资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铜山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经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因劳动者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故法院未支持其相关诉请。
案情简介:
农民工起诉包工头和发包公司讨要工钱
东兴公司承建南丰公司钢结构基础工程。2016年1月28日,东兴公司与王某签订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李某经由朋友介绍跟随被告王某到该工程提供劳务,其听从王某指挥,与东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东兴公司领取过工资,对东兴公司的情况均不知晓,没过多久李某被王某辞退。后因王某未支付劳动报酬,李某于2017年1月将东兴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4000元及从2016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判决:
包工头应该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东兴公司应否为原告李某的工资承担支付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东兴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原告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被告王某指挥,也是由被告王某录用和辞退,其对于被告东兴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晓,结合东兴公司与王某的分包合同,可以认定原告李某系向被告王某个人提供劳务,其与东兴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务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原告如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东兴公司主张权利,需具有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但原告仅是在工地负责技术的个人,并非实际施工人,因此其向被告东兴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24000元及利息。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东兴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个人王某,系非法分包。上诉人给东兴公司创造了利润与价值,不能因上诉人是技术员,就判令上诉人与东兴公司没有关系。东兴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应当监督王某发放工人工资。故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东兴公司承担支付上诉人工资的连带责任,王某承担直接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系由王某招用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并与王某商谈劳务报酬,由其予以辞退并出具工资拖欠单据,故应认定李某系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东兴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劳务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王某向李某承担拖欠工资的给付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只有实际施工人身份才有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据承办法官介绍,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建筑业转包、分包现象比较普遍,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导致农民工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最高院提出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二是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三是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从隶属关系上看,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招用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特定施工项目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上看,原告李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均以被告王某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再次,从合同效力上看,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于该项目的一种责任议定,属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李某实质上是一种类似工程项目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故无权要求被告东兴公司直接支付拖欠工资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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