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由包工头招来的工人干活受伤属于工伤吗,工厂包工头工人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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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由包工头招来的工人干活受伤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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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的,其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胡某系包工头李某找来的木工,干活时摔伤。胡某起诉该工程承包公司鑫旺公司索赔,鑫旺公司称其与李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李某挂靠其单位,实际施工人为李某。鑫旺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中显示李某经股东会决议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其一直在公司担任职务。鑫旺公司主张其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的事实可认定李某系鑫旺公司职员,其因本案涉案工程所作的相关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鑫旺公司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和用工主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及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确认胡某与鑫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鑫旺公司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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