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人证言如何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和证据的打人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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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谢凯 江西吉安摄影报道
听说同乡李锦莲的案子被改判无罪后,51岁的同乡赖和平似乎看到了希望。隔着监狱铁窗,他告诉儿子赖兆丰,现在经常看电视里的“冤案平反”消息,“现在的形势和十多年前不一样了。”
去年6月1日,被关押近20年的江西遂川县农民李锦莲走出南昌监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69岁的“江西毒糖案”当事人李锦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茂园村。
从茂园村往北翻过一座叫鸡公脑的山,再走几公里,就到了赖和平老家桃坑村。2004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刚吃完晚饭的赖和平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后被以抢劫罪判处死缓。那年,他大儿子赖兆丰只有14岁。如今,已近而立之年的赖兆丰,将为父申诉看作是自己人生的头等大事。
赖和平入狱前的照片。图片由赖和平家属提供
春节前山村突发血案 邻居称听到赖和平摩托车当夜外出2004年猴年春节前夕,江西遂川县蕉湖村发生一起血案,村里独居的老太太卢桂秀被村民发现死在家中,警方在尸检报告中推断其头部遭受过至少两种钝器打击。
由于当时已临近过年,这一恶性案件在遂川县影响很大。一位曾参与办案件的时任遂川县刑警大队民警对封面新闻记者回忆,县公安局专门成立了专案组,以刑警大队的人为主力,还从各派出所抽调了大量警员进行调查。
“这个案子最开始刑警大队介入,一开始搞了几天,没有线索,为了扩大(搜索范围),就增加警力,从各个派出所、各中队抽调人。”这名要求匿名的前警察对记者回忆,其当时负责外围调查,到附近的村挨家挨户进行排查。多名附近村庄的村民对记者证实,当时确有警察上门调查。
“这个我们在侦查里叫常规排查,你们家里几口人,现在干什么,看看有没有嫌疑,这是很原始的一种方式,叫地毯式搜索。”前述警察对记者解释。
4天后,在距卢老太家一公里之外的桃坑村,37岁的农民赖和平被警方带走调查。赖和平的妻子张世英记得,那天是腊月二十六,晚上刚吃完饭,警察就来到家中把赖和平抓走了。
前述警察回忆,警方之所以怀疑赖和平,是因为他在当地口碑不好,当排查到他们村时,有村民反映他平时爱打牌,有小偷小摸习惯,“手脚不太干净”。
对这一说法,张世英称,赖和平曾经是个很老实的人,后来由于生病,没法干农活,就会“去偷一点点”。有一次,赖和平去县城看病,旁边座位的人钱掉出来,赖和平拿了没承认,对方报警,他被关了三天,这件事后来在村里广为人知。
赖和平手写申诉状。
赖和平的申诉代理人张进华律师认为,赖和平确实有过盗窃的不良记录,但不能仅凭这点就认定他抢劫杀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更不能划等号。“即使有过犯罪前科和劣迹的人,也应该有清白,任何人不能对其主观归罪。”
不过,真正让警察锁定赖和平为凶手的直接原因,是他的邻居刘春香夫妇的一段证言。
赖和平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春香、王勇作为证人证明,2004年1月11日晚9点多钟,他们曾听见摩托车的声音,当时就判断是赖和平骑摩托出去,次日凌晨3点半左右,又听见摩托车的声音,判断是赖和平骑摩托回家。
遂川县桃坑村,右侧房屋为赖和平家,左侧房屋为刘春香夫妇家。摄影 封面新闻记者 谢凯
封面新闻记者在桃坑村看到,赖、王两家均居住在一个山坡上,王家在前,赖家在后,两家相距十几米。在赖和平案的案卷中,一份署名刘春香并按有指印的询问笔录显示,刘春香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事发当晚,其听到屋后面的赖和平的摩托车从大门口经过,凌晨3点钟左右,其丈夫王勇听到外面有辆摩托车往坪上走。
警方认定的赖和平作案工具摩托车 摄影封面新闻记者 谢凯
张世英则认为,刘春香夫妇之所以指认赖和平有作案嫌疑,是因为两家过去有矛盾。其回忆称,案发前一两年,两家曾因刘春香家盖房子有过矛盾。此外,有一次两家吵架,刘春香的丈夫差点打了赖和平的母亲。
不过,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刘春香声称,两家并没有矛盾。15年后,面对封面新闻记者,刘春香仍然坚持了这一说法,在她看来,两家关系很好,“没有吵过架,见面还有说有笑的”。
刘春香同时否认其夫妇曾指认赖和平有作案嫌疑。她回忆说,当时警察并没有单独找过他们,她也没有跟警察说过什么,“我们家附近经常有摩托车过,但我不能确定是谁的摩托车。”
不过,记者注意到,赖和平的案卷中记载,刘春香曾先后两次在横岭林业派出所和云岭派出所接受警方询问。警方在向吉安市检察院所做的一份书面说明中也提到,之所以会锁定赖和平是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排查中,刘春香夫妇向警察反映其二人听到赖和平摩托车外出的情况。
封面新闻记者在桃坑村走访了多位村民,一位王姓村民告诉记者,此前并没有听说两家有什么大的矛盾,但在同一个村里,小矛盾是经常有的。这位村民同时向记者回忆,赖和平被抓走那天早上曾来他家磨米粉,“我看他挺正常的,如果真杀了人肯定会慌,怎么会那么镇定。”
28次供述前后矛盾 律师称无客观证据指向赖和平作案另一个对赖和平不利的口供则来自他的妻子张世英。在一审判决书中,张世英称,2004年1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赖和平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去,次日凌晨3点钟骑摩托车回家,赖上床后浑身发抖,张世英问赖为什么发抖,赖说很冷,在张世英的一再追问下,赖和平说“为谋钱,杀死了卢桂秀。”
对这一证言,张世英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当时指认丈夫杀人实属无奈。她回忆称,赖和平被抓走第二天,她也被警方带走调查。两天后,警方又把两个未成年的儿子从家中带走。
赖和平案一审判决书。
记者注意到,在赖和平案一审判决书中,两个儿子赖兆仁、赖兆丰的证词均作为证人证言指控赖和平有犯罪嫌疑。“在派出所里,警察对我说,你老公已认罪,你不说的话就是包屁罪,要抓起来坐牢。”张世英回忆。
赖和平的申诉代理人张进华律师认为,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存在“诱供”,先是对张世英说赖和平已招供,许诺其指认赖和平后可以回家过年。在拿到张世英供述以后,又去告诉赖和平,其妻子已供认,不要因为拒不认罪而连累家庭。
赖和平在其自书申诉状中表示,警方在给他看了张世英的证言后,对其进行了逼供,逼迫其按张世英所说内容讲,以保证其供述与证人证言一致。
记者注意到,遂川县刑警大队在向吉安市检察院所做的《关于赖和平抢劫案侦查情况有关说明》中亦承认,“元月20日晚,办案民警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向赖和平播放其妻张世英的录音资料,赖和平才对整个抢劫、杀人过程做了交待。”不过,刑警大队在这份书面说明中否认了对赖和平存在诱供。
对此,前述参与办理赖和平案的前警察对记者表示,由于自己当时并未参与审讯,对具体审讯过程并不知情,但他承认,在当时侦查手段落后的情况下,逼供情况经常出现。“上级给的办案压力大,关系到饭碗,关系到升迁。”
张进华律师指出,此案除赖和平本人口供和证人证言之外,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赖和平有作案嫌疑,而且所有提供证言的证人都不是直接的目击证人。
前述曾参与侦办赖和平案的警察目前已离开公安队伍,他也认为,从赖和平的案卷来看,主客证据相互矛盾,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得到印证。“目前来说,赖和平案的证人,能在场看到他作案的没有,这些证言不具有唯一性。”
“1998年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通过司法解释,确立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排除的规则。”张进华认为,按照当年的司法解释,赖和平的供述和张世英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排除,原判以此作为认定申诉人犯罪的关键证据,属严重错误。
“赖和平在公安机关作出了28次供述,但其供述很不稳定,甚至连基本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都没有说清楚”,张进华律师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前几次供述中,赖和平均表示当晚未外出,从第七次开始,承认出去过以及杀死卢桂秀的事,但回家时间从夜里十一点、十二点到凌晨一点多次反复。
对作案工具,赖和平先是说从家里带的起子,后又说是从卢老太家拿的一把菜刀,后来又说是一个圆木棍。
案发现场发现血指纹 警方回复称无鉴定价值记者注意到,在赖和平案移交吉安市检察院之后,检察院曾将案件退回遂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检察院对多个案件疑点提出质疑,包括赖和平为何时供时翻、赖和平供述的作案工具与法医鉴定存在矛盾的问题。“这说明当时检察院确实发现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前述曾参与办案的警察对记者分析。
吉安当地律师朱中道曾帮助赖和平进行申诉,他在2009年写给江西省检察院的申诉材料中曾质疑,遂川县公安局曾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疑似嫌疑人的血指印,但并没有做出鉴定。
遂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现场是否提取指纹等痕迹的答复。
对此,在一份盖有遂川县公安局公章的情况说明中,遂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回复称,该大队确曾在案发现场发现一个附有血迹和毛发的木棍,上有残缺的血指纹纹线,随后送吉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送检。“但因木棍上血迹太多,指纹纹线及特征太少,没有比对鉴定价值,不能由此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
在同一份情况说明中,刑警大队还解释了为何没提取到嫌疑人指纹,该大队书面回复称曾组织技术人员对现场可能留有指纹的地方进行了多次反复搜索和显现,重点对出入口的门、室内五斗桌、衣柜表面及桌柜内物体进行显现,但均未发现可疑指纹。
张进华律师指出,在案发现场,勘查人员提取了两把菜刀,一根木棍,一把柴刀,其中一把菜刀和木棍、柴刀均有明显可见血迹,但侦查机关并未送检。对此,遂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另一份情况说明中解释称,在尸检中发现卢老太身上并无抵抗伤,且多处损伤为严重致命伤,可致其当即死亡,案犯并不会在上述工具上留下血迹。“对上述工具上的血迹鉴定并无实际意义,所以并未送上级鉴定机构鉴定。”
2004年7月21日,赖和平被抓半年之后,该案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个月之后正式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赖和平在入室盗窃被卢老太发现后,持木棍、柴刀等凶器将其杀死,劫得现金510元和银梳子等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判决赖和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审判长邓林煌亦曾担任李锦莲案一审审判长,李锦莲在申诉19年后,于去年6月1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根据吉安市人大新闻网公示,邓林煌曾担任吉安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已于今年3月12日被免去审判员职务。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与邓林煌取得联系,尝试了解赖和平案审判过程,但其以“法院规定不能私自接访”为由拒绝了记者。
一审宣判后,赖和平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16日,江西省高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和平坚持申诉15年 父母和首位申诉律师已离世进入监狱服刑后,赖和平仍坚持申诉。最初几年,妻子张世英找到同乡律师朱中道,后者也曾为李锦莲案申诉多年,老律师生于1936年,曾在遂川法院工作,后转为律师,已于2015年患病去世。
朱中道律师在申诉状中提到,在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认定的赖和平的作案工具摩托车、认定的赃物现金、银梳子和银发卡等财物,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由遂川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退还给张世英,“等于否定了判决书上的主要事实”。
赖和平妻子和亲属在当年案发现场的房屋原址,如今已变成一片菜地。摄影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在赖和平家,封面新闻记者看到了当年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如今已锈迹斑斑的摩托车。被认为是赃物的银梳子和发卡等物品也存放在家中。张世英承认,这些物品并非赖家原物,是赖和平之前从别处偷来的,但与卢老太被杀案无关。
张进华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去年8月,他已向江西高院提交最新的申诉材料,目前仍未收到回应。
赖和平父母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去世,未能看到儿子出狱那天。如今,赖和平两个儿子也都已长大成人,大儿子赖兆丰在外地打工,年近30仍未结婚,这在当地农村已是“大龄剩男”。他跟妈妈张世英说,要像李锦莲女儿李春兰一样,一直为父亲申诉下去。二儿子赖兆仁出外打工已两年未与家里联系,独自留守在老家的张世英怀疑小儿子误入了传销组织。
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赖和平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分别在2009年、2013年、2017年三次获得减刑,目前刑期到2025年8月。到那时,赖和平将年满58周岁。张世英希望丈夫能尽快回家,“一个女人在村里太难了。”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封面底稿】创作,在封面新闻和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没有证人证言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工人日报
工地上意外受伤,没有视频监控、没有目击证人,申请工伤认定困难重重——
“孤独的工伤”面前,谁来帮我作证
本报记者 张嫱 本报通讯员 李冉
一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在工地工作时发生脑出血,没有视频监控、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因举证困难难以获得认定。如此情形如何处置?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多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律师呼吁,职工加强证据收集和及时维权的意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当地人社部门和工会联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工会法律援助是帮助其维权的有效途径。
63岁的马文是安徽省阜阳市人,因为家里条件不好,早年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打工,一直在工地从事重体力劳动。
马文主要负责工地的打锤工作,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2020年10月的一天,马文在午餐时间突然晕倒,后被诊断为脑出血。马文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事发时没有视频监控、没有目击证人,加上马文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维权路上困难重重……
“工伤还是自身疾病”引争执
2020年1月,马文经人介绍被包工头张某安排到青岛市高新区一个工地负责打锤工作。工作期间,马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只与包工头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
2020年10月24日13时,马文没有按时到餐厅就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几个和马文熟悉的工友立刻分头寻找。发现马文时,他已经晕倒在工地上失去意识,头部有明显外伤。工友们立刻拨打120救护车,将他送往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事情发生后,马文被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65天,支出医疗费22.4万元。住院期间,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包工头多次来到医院看望马文,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1年3月底,马文病情开始好转,渐渐有了意识,手脚可以轻微活动,但依然只能卧床。医院将马文转入康复科治疗,需要大量康复费用的马文,再次向包工头张某、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赔付后续治疗费50万元。
包工头张某与劳务公司认为,事发后已向马文支付全额医疗费22.4万元,在没有目击证人、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马文极有可能是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的意外,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双方拒绝再次支付后续康复治疗费用。
雇用期间受伤,雇主有责任
2021年3月,马文的弟弟维权无果,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向高新区管委会信访部门反映马文的工伤认定及赔付问题,由于马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维权的证据材料不足,工伤认定及赔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多次反映,高新区信访部门向马文建议,可以通过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2021年4月1日,马文弟弟带着材料来到高新区职工服务中心,工会法律工作人员认真听取陈述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选派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立天提供工会法律援助。
当日,郭立天律师与马文弟弟进行了联系和沟通,马文弟弟表示,马文受伤比较严重,希望劳务公司赔付后续治疗及康养费50万元,否则将走诉讼程序。
郭立天律师表示:“如果走诉讼程序,诉讼时间大约需要1年半左右,诉讼过程中还需要承担诉讼费用2万元。同时,诉讼需要承担因为证据不足存在的败诉风险,能否拿到50万元赔偿金存在不确定性。”
考虑到马文是在包工头张某雇用期间出现的问题,郭立天律师找到马文的弟弟商量,虽然因年龄原因和证据不足,马文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马文是在雇用期间受伤,作为雇主,劳务公司将工程再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事发后,包工头已经支付了22.4万元的医疗费。律师建议,马文可适当降低赔付要求与劳务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再行诉讼。
经过考虑,马文及其家人决定降低赔付标准。郭立天律师向劳务公司进行了多次电话及面谈沟通,劳务公司态度强硬,认为马文属于自身疾病导致,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5万元补偿。
此后,律师又单独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向马文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8万元。最终,马文的弟弟代表马文与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劳动者应增强举证责任意识
郭立天律师表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工地意外受伤赔偿案件,受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证据不足,发生工伤事件后,维权过程困难重重。
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责任难的问题,郭立天律师表示,职工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保留相应证据,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通知、派工单、签到表、工作服、厂牌以及代表单位签收物料的单据。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另外,劳动者可以随时保留工作期间拍摄的照片及工作过程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微信沟通的工作记录、钉钉考勤打卡等材料。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事实。
郭立天律师呼吁,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敢于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进行协商,树立主动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强化证据意识,注重采集方式,采取合法的手段、途径,向当地工会组织寻求法律援助,让职工维权不再为钱所困。(马文为化名)
没有证人工伤就认定不了了吗
工地上意外受伤,没有视频监控、没有目击证人,申请工伤认定困难重重——
“孤独的工伤”面前,谁来帮我作证
本报记者 张嫱 本报通讯员 李冉
一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在工地工作时发生脑出血,没有视频监控、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因举证困难难以获得认定。如此情形如何处置?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多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律师呼吁,职工加强证据收集和及时维权的意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当地人社部门和工会联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工会法律援助是帮助其维权的有效途径。
63岁的马文是安徽省阜阳市人,因为家里条件不好,早年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打工,一直在工地从事重体力劳动。
马文主要负责工地的打锤工作,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2020年10月的一天,马文在午餐时间突然晕倒,后被诊断为脑出血。马文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事发时没有视频监控、没有目击证人,加上马文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维权路上困难重重……
“工伤还是自身疾病”引争执
2020年1月,马文经人介绍被包工头张某安排到青岛市高新区一个工地负责打锤工作。工作期间,马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只与包工头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
2020年10月24日13时,马文没有按时到餐厅就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几个和马文熟悉的工友立刻分头寻找。发现马文时,他已经晕倒在工地上失去意识,头部有明显外伤。工友们立刻拨打120救护车,将他送往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事情发生后,马文被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65天,支出医疗费22.4万元。住院期间,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包工头多次来到医院看望马文,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1年3月底,马文病情开始好转,渐渐有了意识,手脚可以轻微活动,但依然只能卧床。医院将马文转入康复科治疗,需要大量康复费用的马文,再次向包工头张某、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赔付后续治疗费50万元。
包工头张某与劳务公司认为,事发后已向马文支付全额医疗费22.4万元,在没有目击证人、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马文极有可能是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的意外,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双方拒绝再次支付后续康复治疗费用。
雇用期间受伤,雇主有责任
2021年3月,马文的弟弟维权无果,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向高新区管委会信访部门反映马文的工伤认定及赔付问题,由于马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维权的证据材料不足,工伤认定及赔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多次反映,高新区信访部门向马文建议,可以通过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2021年4月1日,马文弟弟带着材料来到高新区职工服务中心,工会法律工作人员认真听取陈述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选派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立天提供工会法律援助。
当日,郭立天律师与马文弟弟进行了联系和沟通,马文弟弟表示,马文受伤比较严重,希望劳务公司赔付后续治疗及康养费50万元,否则将走诉讼程序。
郭立天律师表示:“如果走诉讼程序,诉讼时间大约需要1年半左右,诉讼过程中还需要承担诉讼费用2万元。同时,诉讼需要承担因为证据不足存在的败诉风险,能否拿到50万元赔偿金存在不确定性。”
考虑到马文是在包工头张某雇用期间出现的问题,郭立天律师找到马文的弟弟商量,虽然因年龄原因和证据不足,马文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马文是在雇用期间受伤,作为雇主,劳务公司将工程再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事发后,包工头已经支付了22.4万元的医疗费。律师建议,马文可适当降低赔付要求与劳务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再行诉讼。
经过考虑,马文及其家人决定降低赔付标准。郭立天律师向劳务公司进行了多次电话及面谈沟通,劳务公司态度强硬,认为马文属于自身疾病导致,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5万元补偿。
此后,律师又单独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向马文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8万元。最终,马文的弟弟代表马文与青岛信友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劳动者应增强举证责任意识
郭立天律师表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工地意外受伤赔偿案件,受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证据不足,发生工伤事件后,维权过程困难重重。
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责任难的问题,郭立天律师表示,职工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保留相应证据,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通知、派工单、签到表、工作服、厂牌以及代表单位签收物料的单据。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另外,劳动者可以随时保留工作期间拍摄的照片及工作过程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微信沟通的工作记录、钉钉考勤打卡等材料。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事实。
郭立天律师呼吁,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敢于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进行协商,树立主动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强化证据意识,注重采集方式,采取合法的手段、途径,向当地工会组织寻求法律援助,让职工维权不再为钱所困。(马文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没有证人能立案吗
2019被人打了没有监控录像没有证人怎么办被人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手段获取有关证据,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相关的受害者可以报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立案后,利用常见的侦查手段对这类违法案件进行侦破。惩治相关的违法人员,根据受害者的受害情况和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进行办理这类案件。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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