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莉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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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简称《条例》),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


《条例》提出,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公务用车方面,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来源丨新华社

责编丨张梦怡

审核丨连萌

监制丨陈林


公务交通补贴需要交个税吗

专题六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车轮上的腐败”看得见、摸得着,是群众眼皮下的“不正之风”,败坏党风政风,群众深恶痛绝。



私车办公事花了油钱、停车费怎么办?

单位实行公车改革后,一般公务用车已取消,保留的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提倡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单位每月按照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工作人员参加单位常驻地区外的公务活动,可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并按出差自然天数领取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因此,私车办公事一般不能再报销油费、停车费等费用。

来源:《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公务交通补贴和交通补贴的区别

撰文 | 余晖

5月1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条例》共11章,分别是总则、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宣传教育、监督追责、附则。

这也是时隔近12年之后,党中央对这一重磅条例进行修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政知君注意到,与2013年发布的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新《条例》,新增了不少内容。

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在“总则”中,新《条例》提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中“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新增表述。

在应遵循的原则中,新《条例》新增了不少表述,包括“带头过紧日子”“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等。

另外,在总则中,新《条例》还增加规定: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在“经费管理”方面,《条例》新增规定,“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另外还规定,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新增“严禁参与境外赌博”规定

在“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新《条例》规定: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其中,“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都是新增表述。

另外,新《条例》还增加规定,差旅人员用车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

新《条例》规定: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其中,“严格控制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等是新增表述。

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新增“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规定

在“公务接待”方面,新《条例》也有不少新的规定。

对于接待单位,2013年《条例》规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此次发布的新《条例》增加规定,协助安排用车的,也要“按照标准收取交通费”。

同时,还增加规定,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还有,新《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在“公务用车”方面,新《条例》增加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同时还增加规定,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另外,“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也是新增表述。

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在“会议活动”方面,新《条例》增加规定,“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不搞层层陪会”。

针对会议召开场所,新《条例》增加规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新《条例》还提到,“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此外还提到: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其中,“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是新增表述。

新《条例》还规定,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整改不得直接隔断封死

在“办公用房”方面,新《条例》增加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

另外还新增规定,“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同时,新《条例》还对相关整改提出了要求。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杜绝餐饮浪费

在“资源节约”方面,《条例》新增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另外还新增规定,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旧《条例》和新《条例》都对“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一个变化是,新《条例》将“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排在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之前。

同时,在应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的相关情形中,新增了一条——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公务交通补贴的定义

专题六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车轮上的腐败”看得见、摸得着,是群众眼皮下的“不正之风”,败坏党风政风,群众深恶痛绝。

正面清单

  1.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2.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排气量等方面的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机要通信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6升;应急保障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6升。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3.要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制定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运行费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4.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5.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6.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可以是非本机关法人。

  7.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8.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9.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0.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负面清单

  1.超编制、超标准核定、审批或配备公务用车。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借用、换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3.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4.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5.以各种名义为个人配备驾驶员。

  6.违规为个人变相配备专车。

  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来源:《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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