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日期以什么为准,合同生效期限怎么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然

合同生效日期以什么为准,合同生效期限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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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条件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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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效力知多少?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往来中的合同种类繁多,绝大多数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就已经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部分合同因其订立过程、特殊性质或涉及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等问题,或需要报相关部门审批才生效,或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来认定是否有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报批义务的处理以及相关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合同效力等内容又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一步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指引。


营商图鉴


营商问答





以案释法


01



某环境公司(被告)系2011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结构为:某设备公司(原告)持股41%、外国公司(第三人)持股49%,甲公司持股10%。2013年,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设备公司将其持有41%股权转让给外国公司,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某设备公司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报批和工商手续。因某环境公司、外国公司未按约报批,故某设备公司起诉,要求某环境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由外国公司予以配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境公司辩称协议系被迫签订,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即使属实,也仅影响协议的效力,而不影响协议已经成立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应在获得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方才生效。因此,法院支持了某设备公司的诉请,判令某环境公司应就上述股权转让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由外国公司予以配合。


营商问答







02




2024年4月,某影业公司(原告)与某文化公司(被告)就某歌手的演唱会门票出售事宜签订《票务销售协议》,约定影业公司以每张加价600元的价格购买600张门票,出售票价104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6万元,收到全部门票验明真伪后付尾款。影业公司按约付款后,某文化公司仅交付12张门票,故影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退还门票款(超过生效定金20%的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票务销售协议》的效力。影业公司以每张加价600元的价格购买指定演唱会门票的行为,属于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并囤积有价凭证,再通过畸高于票面价格的方式出售给他人获利的倒卖有价凭证的违法行为。双方签订涉案协议溢价购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额外利益,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票务市场的经营秩序。如认定协议有效,则有可能助长社会上倒卖有价凭证的不良风气,不利于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涉案协议既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评价。因双方对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故法院判令扣除已交付门票对应款项,某文化公司应退还剩余款项。


营商建议



—01—

合同订立:把好生效要件关。

订立一份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权责清晰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二者属不同范畴,在确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等相关成立要件的情形下,合同即可成立,但合同是否生效,还需结合订立合同的背景、签约方的行为能力、代理权限、合同的内容、性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生效条件加以确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形发生。为避免合同效力瑕疵,建议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严格审查主体资格、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规且权责明晰。


—02—

合同效力:坚守公序良俗底线。

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商事主体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缔约双方以各自利益为导向,签订了一份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合同时,该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判断此类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更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注意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03—

合同履行:明确法律后果与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当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建议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避免因未报批导致合同无法生效。同时合理合法主张相关权利,由于报批条款的独立性,一方当事人可以追究对方未报批的违约责任、请求履行报批义务。如经法院审理后对方仍然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追究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在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不能坚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以免诉讼请求被驳回。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第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六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第十九条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


第二十四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期主笔:苏明媚

上海嘉定法院

四级法官助理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立即生效。认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的资格**

-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时,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 **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

3.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

- **不存在虚假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合同无效。

4. **合同的形式要求**

- **法定形式要求**:某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等,否则合同不生效。

- **登记备案**:一些合同需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可能不生效。

5.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中附有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中附有生效期限的,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6. **批准、登记等手续**

- **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某些合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后才生效,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等。

- **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后果**: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未生效合同。

7. **合同的履行行为**

- **实际履行行为**: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 **部分履行行为**:如果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且对方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也可以认定合同生效。

8. **特殊情况的认定**

- **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步骤

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3. **审查意思表示**:确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审查合同形式**:确认合同是否满足法定形式要求,是否需要登记备案。

5. **审查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确认合同中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是否已经成就或届至。

6. **审查批准、登记等手续**:确认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是否已经完成相关手续。

7. **审查履行行为**:确认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是否接受履行。

8. **综合判断**:结合以上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是否生效。

如果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合同生效的概念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本文来自【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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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前解约要承担违约金吗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定义

1、合同成立

​条件: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民法典》第471条)。

​标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双方签字、盖章或实际履行)。

​性质:属于事实判断,仅表明合意达成。

​2、合同生效

​条件:需满足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约定条件(如附期限、附条件)。

​标志:合同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需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36条)。

​性质:属于价值判断,需审查合同合法性和效力。

​二、关键区别:为何成立≠生效?

​1、时间点不同

​成立:签字、盖章或承诺完成时即成立;

​生效:可能晚于成立时间(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示例:A与B约定“若B考上公务员,则A将房屋以100万元出售”,合同在签字时成立,但需待B考上公务员后才生效。

2、​法律后果不同

​成立未生效:合同对双方无强制履行效力,但可能产生诚信义务(如不得恶意阻止条件成就);

​生效后:双方必须履行,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3、​例外情形

​无效合同:即使成立,因内容违法(如赌博合同)自始无效;

​需审批的合同:成立后需经批准才生效(《民法典》第502条,如外商投资合同)。

三、实务风险:混淆成立与生效的常见陷阱

​1、误将签字视为生效

​案例:C公司与D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C未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发货,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C无法主张货款。

​2、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合同无法生效

​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所有权不转移(《民法典》第215条)。

​3、附条件合同的恶意操作

​风险:一方故意阻止条件成就(如拖延提交审批材料),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强制生效(《民法典》第159条)。

四、如何避免争议?实务建议

​1、明确约定生效条件

对需审批、第三方同意或特殊履行的合同,书面注明“本合同自XX条件成就时生效”。

2、​区分成立与履行

即使合同已生效,也需注意履行顺序(如“先付款后交货”),避免单方履行损失。

3、​警惕无效情形

避免合同内容违法(如高利贷、买卖违禁品),否则成立即无效。

4、​留存证据

保存磋商记录、书面合同及履行凭证,以便证明成立时间及生效状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合同生效日期以什么为准,合同生效期限怎么规定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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