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浙江省台州人,宁波市某公司上班。2020年4月,王父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父当场死亡。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父和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在其父丧葬事宜办理后多次与车主张某进行协商,但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8月,王某在网上了解到甘忠良律师的信息后,直接带着资料到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关于赔偿的相关事宜。甘忠良律师耐心听取了王某对事情的陈述,并详细的分析资料后,向王某及其母亲和姐姐解释了关于赔偿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告知其赔偿的相关事宜,有些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并告知王某能理性的对待赔偿问题。
王某等听取甘忠良律师的解释后,当即表示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办理赔偿事宜。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迅速地整理相关材料,并多次到交警大队和事故现场搜集和固定证据,就事故责任认定多次与交警沟通。一切准备就绪,甘忠良律师就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详细分析和提出可行性建议。最后,以张某、被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组织诉前调解。在甘律师积极努力争取下,最终四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和张某向王某及亲属赔偿共计人民币共计捌拾万元(800000元),且在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对这一结果,王某及家人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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