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来到高安法院,起诉亲生父亲!,8岁女儿遭亲生父亲多次伤害视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爽

  2020年12月的一天清晨,高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大门口,一名8岁小女孩站在那里等待着提交材料。对于这位“特殊”的当事人,立案庭工作人员接过她手中的材料并十分热情的接待了她,询问她需要什么帮助,她哭着说自己的父亲已经很久没来看她了。

  工作人员通过审查材料得知,女孩李某今年8岁,是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婚生女儿。2014年10月11日,李某某与王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李某随母亲王某某生活,父亲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然而时至今日,父亲李某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母亲王某某多次替女儿索要抚养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王某某是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案情以后,工作人员认为符合起诉条件,随即登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尽管抚养纠纷案件不属于调解前置情况,为秉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原则,办案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到庭,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调解现场的气氛开始比较尴尬,面对前妻和女儿,李某某似乎很冷漠,让人并感觉不到亲情本该有的味道,办案法官十分耐心的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做李某某的工作,告诉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终于,父亲李某某低下了头,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十分后悔以往的做法,表示以后一定认真做好父亲角色,承担应尽的义务。

  经调解,李某某同意支付2020年12月以前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每季度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法定代理人账户;李某某每月可探视女儿。调解后,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女孩和父亲紧紧的拥抱在一起,她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

  办案法官如释重负,他知道,婚姻的开始是爱情,但婚姻的结束并不是仅仅是爱情的结束,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处理这些问题,不仅仅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还有社会关系的修复,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缘起缘灭,应好聚好散,稚子无辜,作为一名法官,他要做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强烈呼吁

  各位父母

  请将彼此的“恩恩怨怨”放在一边

  真正从孩子们的角度出发

  不要让孩子来承担父母的不幸

  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

  孩子们最好的未来

  需要你们的共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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