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
是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爱护公共设施
保护公共环境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高安有人
为一己私利擅自破坏
已经铺设好的沥青路面
而且不听劝阻还殴打镇干部
结果可想而知
案情概要
2021年1月19日14时许,田南镇组织工人在Y935田秋段铺设沥青路面时,该镇敖塘村村民刘某春不顾工作人员劝阻,直接用锄头去扒已经铺设好的沥青路面,然后将扒出来的沥青用于铺平其家门口的出路。该镇负责铺路工作的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却遭到刘某春挑衅并殴打。
接到报警后,田南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对刘某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③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①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这种为谋私利
肆意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
就该严厉打击
也希望有类似行为的人及早收手
别等到警方找上门再后悔
可就太迟了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江西高安新修公路规划
●高安在建公路项目
●高安市道路规划
●高安打架斗殴事件
●高安市要开工的公路
●高安新闻高安打黑
●高安市打黑抓了谁
●高安农村拆迁
●高安在建公路项目
●高安市打黑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