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新法规解读,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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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新法规
根据重庆市2024年施行的新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若前期物业以“未成立业委会”为由拒绝按新规调整服务价格,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一、明确法律依据与政策调整要点**
1. **新规核心调整内容**
- **政府指导价全面适用**:2024年6月1日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前期物业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取消市场调节价。若物业超最高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需经住建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核核定。
- **合同约束力**:新规仅适用于新签订合同,旧合同在到期前仍可沿用原标准。若旧合同未到期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如超出原政府指导价范围),业主可主张调整。
2. **业委会成立的法律支持**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达50%以上的小区,业主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街道办需在30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推动业委会选举。即使业委会尚未成立,街道办和社区也应介入协调物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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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维权具体措施**
1. **推动成立业委会,行使集体决策权**
- **申请流程**:由20%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街道办需协助成立筹备组并监督流程。
- **简化表决机制**:新规鼓励优化表决方式(如线上投票),降低门槛,提高效率。
2. **向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介入**
- **投诉渠道**:向区县住建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物业违规收费行为,要求核查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政府指导价。
- **行政协调**:街道办可组织多方协调会议,约谈物业企业,督促其按新规执行(参考天辰美苑案例)。
3. **法律途径:起诉或仲裁**
- **合同违约主张**:若前期物业合同明确约定“随政策调整”,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要求调整费用。
- **公共收益追索**:若物业存在挪用公共收益(如广告、停车费)等行为,业主可起诉要求返还并用于抵扣物业费。
4. **利用公共舆论与监督机制**
- **公开物业收支**:要求物业定期公示服务成本与收费明细,结合新规中的“质价相符”原则,质疑不合理收费。
- **媒体曝光**:通过社区平台或媒体反映问题,形成舆论压力(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的公开唱票直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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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应对策略**
1. **未入住或空置房费用争议**
- 新规明确未装饰装修的住宅物业费由业主与物业协商确定,若合同无约定则适用《民法典》,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付,但可协商减免比例。
2. **物业拒不配合的强制措施**
- **申请信用惩戒**:若物业长期违规且拒不整改,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 **更换物业企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旧物业若拒绝退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考天辰美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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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1. **保留证据**:收集物业合同、缴费凭证、违规收费通知等书面材料,作为维权依据。
2. **避免过激行为**:拒缴物业费可能导致被起诉,建议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益。
3. **关注政策衔接期**:2024年6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可能需待到期后重新协商,期间可提前筹备业委会换届或合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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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业主需结合新规的强制性与业委会的集体行动,通过行政投诉、法律诉讼、舆论监督等多渠道施压物业企业。街道办和住建部门的行政介入是关键,必要时可参考成功案例(如天辰美苑)推动问题解决。若需进一步操作细节,可查阅《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或咨询当地住建部门。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收费标准
来源:重庆日报网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群众关切,从法律上回答了许多市民关心的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可申请召开
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
鼓励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监事委员会】
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费】
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另行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车位】
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不得超过两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两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超10万元时应当引入第三方评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
对于十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
【公共收益】
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单独账目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设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民宿】
可以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方评估】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记者颜若雯、实习生刘思明整理)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重庆日报网
本报讯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有哪些亮点?施行后将带来哪些变化?4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民广泛关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历经四审在我市地方立法中罕见
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屠锐在会上介绍,早在200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市现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09年5月2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屠锐介绍,从此前了解的情况看,物业管理主要存在业委会产生难、监督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难,公共收益监督难,物业专项维护资金使用监督难等问题,原有条例急需修改完善。
2018年11月,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9年11月,该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从初次审议到4次审议通过,历时一年时间,召开数十场座谈会,收集的意见、建议数千条,这在我市地方立法中是极为罕见的。”
条例有四大特色亮点和三方面重要制度设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了条例的四大特色亮点和三方面重要制度设计。
该条例的特色亮点一是突出党建引领,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二是优化制度设计,推动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三是突出监督约束,努力让业主委员会成为业主的“代言人”;四是加强信息公开,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业主的“好管家”。
该条例的重要制度设计包括规范物业收费、强化监督管理、管好共有资金等三方面,其目的分别是营造和谐关系、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业主权利。
“物业服务收费是广大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的焦点之一。”张山表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作了细化完善,包括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收费标准调整等。
条例还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全面规定,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配套文件正抓紧制定将陆续出台
市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郭唐勇在会上表示,市住房城乡建委正在组织相关区住房城乡建委,市、区物业协会等单位和行业专家抓紧制定并陆续出台《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条例配套文件,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目前《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七个备案程序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已经印发。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4月3日,市住房城乡建委与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2020年推进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工作方案》明确:2020年底,主城各区80%以上的社区将成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关注八大关键词》》
关键词 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可申请召开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鼓励进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关键词 监事委员会
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关键词 物业服务费
未入住的标准另行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关键词 车位
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不得超过两个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两个。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键词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超十万元时应当引入第三方评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
对于十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
关键词 公共收益
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关键词 民宿
可以利用小区住宅开展住宿服务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解决三大矛盾焦点
4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提到了一个数据——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各类矛盾纠纷中占比很高,在有的社区已经达到60%以上。
物业管理中有哪些矛盾焦点?新版条例如何规定?对此,重庆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和梳理。
焦点1 “开发商历史遗留问题”如何避免?
条例规定,移交的物业必须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水、电、气、消防、绿化等方面的配套设施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
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进行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违反移交和查验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2 改变物业用途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还须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焦点3 乱搭乱建怎么禁止?
条例规定,“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为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
“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行为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
“擅自占用绿地或擅自移植、砍伐小区树木”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涉及规划、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各个领域。“这需要各个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郭唐勇认为。
(由记者颜若雯、实习生苏畅采写)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自住宅小区推行物业管理以来
给千家万户带来了许多的便利
但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现实的利益问题
如何让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
维护好业主、物业使用人
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不仅一直为社会所普遍关心
也是基层治理的难点、热点问题
11月29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
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并将于明年5月起正式实施
新版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
也回应了许多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这些变化今后也将为你的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保障
赶紧来一起划“重点”吧!
热点一: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可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新版条例的第一大变化,就是强化了对业主自治的支持与监督,解决了首届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此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要求罢免业委会成员。
条例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应当及时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
热点二:物业服务费
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房屋接房后还未入住,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该如何确定?新版的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一问题明确了,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
热点三:共有资金管理
公共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小区共有资金如何管理、公共收益如何使用,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新版条例另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日常管理。针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情形,对共有资金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开设账户,并对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设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用途的,业主大会应当决定其年度预算方案,主要包括支出项目明细、使用审核、公示及决算办法。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支出金额和范围不得超过预算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热点四:车位租售
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不得超过两个
目前,一些小区存在“停车难”的问题,如何规范小区车位的物业管理也一直备受关注。此次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对车位车库的租售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
条例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规定销售车位(库)的,或者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未出售的车位(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热点五:民宿
开展民宿服务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近年来,民宿行业迎来发展“风口”,不少小区内都暗藏了“民宿”。此次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条例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创设民宿等住宿服务的规范,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民宿(网约房)等住宿服务的发展。
条例规定——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韩梦霖
文中资料来自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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