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什么条件可以不给别人做担保
关于无法担任担保人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除非经过国务院的特别许可以及为了承担转贷责任而需要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提供担保;第二种则是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也不得作为保证人。此外,如果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并且没有其他任何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存在,那么他们签署的保证合同应被视为有效;然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却不具备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只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得到了法人的书面授权,才能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二、有什么理由拒绝做担保人的事情
关于无需担任担保角色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以合适之名回绝。
这是通过找到适当的理由和借口,使其无法提出质疑,从而巧妙地回避成为他人担保人这项责任。
2.逆向思维回应。
当其他人寻求您作为担保人时,试探性地请求他们作为您的担保人,以此达到拒绝的目的。
3.以家庭为由婉拒。
表示自己在家中并无决策权,是否能担任担保人取决于其他因素。
4.推荐他人代劳。
建议对方寻找其他合适的担保人来承担此项责任。
三、有刑事担保人进去了吗
关于民间借贷的担保问题,担保人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
若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清偿所借财物,出借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担保人承担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担保形式主要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在当事人签订的保证协议中如果并未就保证方式作出具体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应基于一般保证的原则来履行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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