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中学毕业后各处打工,学会了互联网招嫖模式后,带着该模式来到上海,混迹于各种交友群,发布招嫖广告,并与被告人李某商定合作事宜。
李某招募了3名卖淫女,每单根据服务收取800-1000元不等,卖淫女和李某先行瓜分约一半嫖资,剩余一半转账至朱某处。朱某通过在外卖骑手群内发布广告,另招募被告人汤某等人发小卡片。汤某负责一个主城区,每日有保底工资,每做成一单有提成。
一个月后,汤某在朱某的授意下,招募了黄某翔、曹某、徐某等人,将招嫖业务范围扩展到上海六个区。朱某还发展其姐夫黄某明为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负责接收嫖客下单、商定嫖资等事宜。
黄浦公安分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黄色小卡片,该介绍卖淫团伙浮出水面。
案情解读
朱某、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他们利用互联网和发放黄色小卡片等方式进行招嫖活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介绍卖淫犯罪链条。
曹某等人虽然声称只是想找外卖兼职赚钱,但他们明知发放的是招嫖小卡片,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
本案中,朱某、李某构成介绍卖淫共犯,起到核心作用;黄某明、汤某、徐某、曹某、黄某翔等人明知他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提供帮助,属于从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