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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 10月起,浙江省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新的缴费基数启用。
记者10月25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21年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因此,今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79133/12*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79133/12*60%)执行。
市人社部门提醒,本年度基数调整将2021年度按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人员(包括参保缴费人员、延长缴费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也纳入调整补差范围,缴费基数低于新公布的月缴费基数下限的,10月份起将按新月缴费基数下限核定。高于下限的,不做调整。
举个例子:灵活就业人员原基数为3322元且未申报过基数,按缴费基数下限3957元启用新基数,当前每月缴费金额为3957*18%=712.26元,比原来最低缴费金额597.96元/月提高了114.3元。如果一直连续缴费,1-9月的每月的差额部分114.3*9=1028.7元,会在12月份的税务扣款中体现。
对于在保人员,10月份的缴费金额会在10月底月结时按新基数产生,在11月份的税务扣款中体现。企业职工1-9月如因基数启用产生差额,需要补差的,会在11月份的税务扣款中体现。
因缴费基数启用,社保省集中系统(含网报)从10月27日(星期三)17点起,仅查询打印、人员参保两项经办业务可继续受理,其他经办业务(含参保中断)暂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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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社保缴费基数
2019-04-08 05:42 | 工人日报、国务院客户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新政策,对很多人的影响都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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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养老金平均提高5%左右
3月13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1、退休人员能增加多少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不尽一致,地区之间的具体调整办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到一个地区内部,少数地区可能还会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略有不同的情况。具体到“5%左右”的调整比例,这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人均水平,并不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人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5%的比例调整。
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增加的养老金绝对额是不同的,对应到占个人养老金的比例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2、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
从时间进度上,各地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将由两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地方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后,各地将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发放到位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但对退休人员而言,无论各地在何时开始组织发放,都将从2019年1月1日起补发。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1、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2、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原标题《定了!5月1日起,温州人的社保会发生这些大变化!》。编辑 吴昱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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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温州市将调整市区(不含洞头区)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要求,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300%的,按300%(即16608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的,按60%(即3321.6元)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即3321.6元)至300%(即16608元)之间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何为一类行业?
一类行业为风险较小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此外,其余缴费标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执行。
(原标题《温州市区部分社保缴费标准调整,7月1日起执行!》,编辑 叶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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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 小编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浙江2021年度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已于今年10月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多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有哪些变化?权威解答来了↓
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多少?
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公布了新的省平工资,据此,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21年度的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957元(即月省平工资6594元的60%),最低月缴费金额为712.26元(即缴费基数3957元乘以缴费比例18%)。
新的缴费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有哪些变化?
人力社保部门已于2021年10月启用新的缴费基数,新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金额由原来的597.96元调整为712.26元,原缴费金额低于712.26元的人员,月缴费金额均需调整至712.26元。
灵活就业人员今年1-9月的缴费是否需要补差?
原月缴费金额低于712.26元的,且1-9月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已中断和2021年办理退休手续)均需补差,人力社保部门已于11月底生成缴费差额,税务部门将于12月份扣款。
原月缴费金额高于712.26元的人员,是否需要补差?
原月缴费金额高于712.26元的人员,仍沿用原缴费基数,不需要补差。如本人要求调整的,将根据本人申报的新基数进行调整及补差。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2021年缴费基数,应如何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申报或变更2021年缴费基数,可于12月25日前自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浙里办”手机APP,通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变更”事项申报,其中调整开始时间建议选择2021年1月(自动补差)或2021年12月(不补差);无法线上申报的人员可在12月25日前向参保地经办窗口申请。
温馨提醒
请各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时在相应社保扣款银行账户中存足款项(12月扣款最多的需另行补差1028.7元),避免因银行账户金额不足导致社保欠费而影响社保待遇。
咨询电话:0577-12345(社保专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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