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办理该公司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律所指派刘瑞律师办理该案件,案件大致情况为(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公司老板张某在受让A公司之前一直是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并在受让A公司之前就雇佣了杨某在项目上工作。张某受让A公司之后,杨某仍然为张某继续在项目上工作。后双方由于劳务费用结算存在争议,杨某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通过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A公司要向杨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发工资等。
通过对案情的分析以及证据材料的搜集、整理,刘瑞律师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建议A公司针对该份裁决书的所有裁决项向瑶海区法院起诉。经A公司授权后,刘瑞律师将代理手续、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送至瑶海区法院立案,瑶海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通过庭审,法官认可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相应费用。杨某收到壹审判决之后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办案总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据该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的认定需满足相应的条件,不能只是简单的因为双方主体资格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工作性质相似就认定为劳动关系,还要符合其他要件。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跟杨某提供的劳务相似,但杨某提供的劳务不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杨某提供服务的项目,A公司未实际参与,因此两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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