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获赔后,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依

交通事故损害获赔后,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案情简介:

2011年,卫生院负责人秦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秦某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以卫生院未办工伤保险为由,诉请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秦某直系亲属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即侵权之债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两种权利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冲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可同时享有,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权利人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另一方赔偿责任。

②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补助金,并未给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设置其他法律障碍。本案双方发生纠纷主要原因是卫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为秦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致使秦某直系亲属不能从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秦某因工亡应有待遇的补助金。故卫生院应依法承担向秦某直系亲属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判决卫生院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0万余元,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各700余元。

实务要点:

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构成工伤的,可同时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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