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初,刘某某来到东莞找工作。在厚街陆续找过几家公司应聘,但均以公司住宿条件不合意为由拒绝公司招聘。后几家公司均以其宿舍财物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以刘慧青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迅速找到团队律师,咨询相关情况。经团队律师详细的解读后,家属委托团队律师代理该案。代理该案后,团队律师数次会见刘某某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经了解刘某某确有盗窃上述公司财物的行为,但实际盗窃金额不高。后团队律师多次向公安机关了解、沟通案情,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采纳团队律师意见,于2018年1月1日将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件最终结果是团队律师通过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后,公安机关采纳团队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团队律师根据会见刘某后取得的基本案件信息,不断与公安机关沟通,说明其盗窃金额确实不高,主观恶性也不强,最终公安机关也采信了团队律师的意见,最终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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