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件成功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某手机公司员工张某伙同同事沈某及卢某,将公司所生产的100部某品牌手机(价值约人民币40万元)运至厂外。次日,张某将上述100部手机以人民币198100元的价格售卖给王某。案发后三人自首。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沈某及卢某三人构成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中仅张某一人依法提起上诉,张某家属为其更换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及原审判决依据,之后及时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询问了案件发生详细过程及张某、沈某及卢某三人职务、工作内容等细节。结合从法院查阅的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等人的犯罪过程具有一定的秘密性,该秘密性特征的存在也是原审认定张某等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原因。二审过程中,辩护人着重论述三名被告人的职务内容等细节,分析三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的,以及犯罪过程中部分行为的秘密性并不是促成犯罪结果的重要因素。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张某等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结果】
上诉人张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相较原审减轻两年,并免除罚金。
【案例评析】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上,要求犯罪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盗窃型职务侵占案件,实务中将该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判决并不鲜见,本案经办律师详细地向二审法院释明两者关系,使得当事人得已轻判,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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