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除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各地盗窃罪数额的立案标准:
辖区
数额较大起点
数额巨大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法律依据
江苏
2千
5万
40万
苏高法〔2017〕148号
北京
2千
6万
40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
1千
3万
30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天津
2千
6万
40万
津高法发〔2017〕11号
重庆
2千
6万
40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广东
3千
10万
50万
一类地区
粤高法发〔2013〕16号
2千
6万
40万
二类地区
浙江
3千
8万
40万
浙高法〔2013〕105号
河北
2千
6万
40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河南
2千
5万
40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
2千
5万
50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南
2千
5万
40万
湘高法发〔2014〕6号
江西
1.5千
5万
40万
赣高法〔2017〕108号
山东
2千
6万
40万
鲁高法〔2017〕110号
山西
2千
5万
40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安徽
2千
5万
40万
皖高法〔2013〕254号
福建
3千
6万
30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
1.6千
5万
35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广西
1.5千
4万
40万
桂高法〔2017〕142号
海南
1.5千
3万
30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黑龙江
1.5千
5万
35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辽宁
2千
7万
40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试行)
吉林
2千
3万
30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青海
2千
3万
30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陕西
2千
4万
40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特别例外: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3)至(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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