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规定,广告法属于行政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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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禁用词汇
每经编辑:杜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近日,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府捞面”),因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广告法,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将自行设计制作印有“中式面馆第一品牌”的广告牌放置于各直营门店(分公司)入口处,用于商品展示及对外宣传。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直营分公司“和府捞面”张杨北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见上述广告牌摆放在该门店店堂入口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广告牌进行撤换,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营门店均完成整改。
据天眼查APP,和府捞面,成立于2014年,上海绝磐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餐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9803.9216万元。
据日照新闻4月29日消息,近日,和府捞面召开“2024年度总结暨2025战略大会”,创始人李学林在会上披露,2024年全年,和府捞面营收达25亿元。
李学林披露,和府捞面2024年的同店销售额同比下滑15%。过去,受益于消费升级,和府捞面发展迅速。如今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品牌定位该如何调整,成为摆在李学林眼前的重要课题。
回顾2024年,和府捞面所面临的是对其价格和产品的质疑。面对市场变化,和府捞面积极主动求变,降价并引入一系列有机、绿色食材,使得客流迅速回升。
图片来源:北京商报
据北京商报,当下消费者需求朝着质价比转变,而中式面馆赛道凭借着出餐快、高性价比的特点迎来高速发展期,不久前遇见小面还叩响了资本市场大门,赛道又热闹起来了。再看和府捞面,也曾有过“上市梦”,2022年初,和府捞面母公司发布公告称,和府捞面拟于境外上市,但后来再无下文。
就上市计划,和府捞面负责人表示,未来,和府捞面会继续保持自己的发展节奏,目前也暂未有启动上市的计划。
和府捞面正开展一场门店调整实验。近日,位于苏州刚开业没多久的和府小面小点变身和府捞面·大师店,卖点上从现炒浇头转变为现熬汤底。对于这一变化,品牌方称之为是门店的快速迭代。近几年的和府捞面在热议与调整中度过,开放加盟、调整人员、撕掉高端标签降价等,如今试水新店型颇有撕掉“预制”标签及试探价格带的意味。在业内人士看来,和府捞面的种种举动是应对消费变化和改善品牌老化的决策,根据细分品类特色更加准确地锁定目标客群才是核心关键。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日照新闻、北京商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天眼查APP
每日经济新闻
广告法17条
据环球时报援引俄罗斯《消息报》网站23日报道称,一项旨在禁止宣传神秘学服务和精神修行广告的法案,已被提交至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该法案是对现有《广告法》和《关于信息、信息技术以及信息保护法》的重要修正,但却让营养学家感到无法接受。
据报道,草案的起草者为3名杜马议员。文件显示,神秘学服务指非官方宗教组织认可的精神、仪式、典礼活动及相关的任何服务。炼金术士、占星师、水晶治疗师、能量治疗师、风水师以及营养学家等36类职业的服务广告或将受到限制。
用于占卜的塔罗牌(图源视觉中国)
法案起草者强调,从事上述职业的从业者提供的服务缺乏科学依据,不仅不具备医疗、治疗或教育属性,还存在误导公众、实施精神操控甚至欺诈的风险,严重损害公民健康与权益。
在草案尚未正式提交的4月初,不少营养学家因草案内容深感忧虑,14个与营养健康相关的组织联名上书俄政府,认为将营养学家与迷信活动相提并论是不可接受的,该草案侵犯了该领域50多万专业人员的权利,应将营养学家排除在36个职业之外。
尽管提交的草案中仍未将其剔除,但放宽了相关规定,即拥有正规医学学位的营养学家,可继续为自身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草案起草人之一斯维佐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部分俄罗斯民众对占星师等神秘学从业者的建议有依赖性,对依靠“江湖术士”做决定或寻找心理安慰一事非常上瘾。但他们通常无法给民众提供任何实际帮助,且对国家经济发展无益。有的甚至借此从事非法或灰色产业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斯维佐夫强调,如今,全世界已有多个国家及地区都有类似的限制或禁令,并取得良好效果。
此前,乌克兰人也曾求助占卜师。乌克兰最受欢迎的占卜师之一扎维多夫斯基,根据蜡烛和水晶球,预测俄乌冲突“将在2024年结束”。他的说法在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获得了数十万的浏览量,乌克兰的主流媒体也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心理学家、政治专家斯莫拉说,占卜为“困难的问题提供了简单的答案”,有些人就是“想被欺骗”。但她警告说:“虚假的希望没有实现时,会导致一个人陷入更深的抑郁。”
综合央视新闻、环球网等
编辑 郭宇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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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最新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 本报实习生 陈立儿
近年来,考研人数持续攀升,催生出规模庞大的考研培训市场。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市场乱象丛生,存在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与服务差、经营与师资资质存疑、收费不透明与退费难等问题。
为深入了解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责任和治理之道,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彭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
记者:部分考研培训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课程质量差、机构间互相抄袭参考资料、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彭錞:从虚假宣传与课程质量方面看,若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夸大效果、虚构师资或录取率,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要求,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若课程质量严重低于承诺,还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机构间抄袭资料,擅自复制他人讲义、视频等教学资料,可能构成对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侵犯,若行为涉及非公开资料,可能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收费不透明,如未在报名前明确说明价格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对“明码标价”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记者:如何看待一些考研培训机构“保过班”“不过包退款”等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彭錞:从法律角度看,此类协议的效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首先,考研录取结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考试成绩、招生名额、复试表现等,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培训机构无法对结果作出实质性承诺,因此“保过”本身构成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保证,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其次,此类退款承诺往往存在附加条件,例如“需全勤上课”“需完成所有作业”“仅限首志愿”等限制,实际执行中机构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从而构成“霸王条款”或变相免责条款,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吴迪:若考研培训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那么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消费者在付款后未通过考试,要求退款时应先与考研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退款。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构按照协议承担退款责任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记者:不少考研培训机构打造“考研名师”,也有“个人导师”自称是某高校学生、考研高分等,以此吸引考生报名。如果“名师”人设翻车,考研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迪:近年来,考研培训机构以各种“名师”进行宣传的方式十分普遍,但是常常出现“考研名师”人设翻车的情况,对此应当区分“名师”人设崩塌的具体事实和原因。
若考研培训机构打造“名师”宣传,“名师”人设翻车存在欺诈等事实,最终导致消费者损失,考研培训机构基于与“考研名师”的劳动关系,应当对“考研名师”的赔偿责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承担后可向“考研名师”追偿。如消费者因信赖“名师”报名,却因“名师”学历造假、教学质量差导致考研失利,可要求机构退款及赔偿合理损失。若机构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支付高价费用,可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相反,若“考研名师”人设翻车不存在欺诈等事实,只是单纯的因为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则考研培训机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法律应当容许考研培训机构老师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标榜自身教学质量的“名头”。
记者:如何治理考研培训机构存在的乱象?
彭錞:加强立法适用与执法协同。应强化对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教育培训领域的适用,特别是对虚假宣传、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欺诈退款承诺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教育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构建“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与维权机制。应推动设立在线教育投诉平台,完善调解、仲裁、公益诉讼等多元化解机制,便利考生维权路径。
强化平台监管与数据留痕。对于在线考研培训,应明确平台审核与监督义务,鼓励采用教学内容留痕、退费流程公开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借助技术手段防范事后推诿与责任规避。
吴迪:考研培训火爆源于社会对学历提升的巨大需求。因此,在考研培训乱象治理中应当张弛有度,实现考研培训机构行为合规与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
要增强机构自律,提高教学质量、服务水平,杜绝违规操作,建立内部合规自检体系。培养消费者辨别力和维权意识,引导其理性选择、谨慎签约。加大监管力度,教育部门严格审核机构资质,定期检查评估,鼓励社会举报,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机构公示并重点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零容忍”,打击犯罪,保障市场有序发展。
广告法第4条
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孙天骄
本报实习生 陈立儿
近年来,考研人数持续攀升,催生出规模庞大的考研培训市场。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市场乱象丛生,存在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与服务差、经营与师资资质存疑、收费不透明与退费难等问题。
为深入了解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责任和治理之道,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彭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
记者:部分考研培训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课程质量差、机构间互相抄袭参考资料、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彭錞:从虚假宣传与课程质量方面看,若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夸大效果、虚构师资或录取率,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的要求,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若课程质量严重低于承诺,还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机构间抄袭资料,擅自复制他人讲义、视频等教学资料,可能构成对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侵犯,若行为涉及非公开资料,可能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收费不透明,如未在报名前明确说明价格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对“明码标价”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记者:如何看待一些考研培训机构“保过班”“不过包退款”等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彭錞:从法律角度看,此类协议的效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首先,考研录取结果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考试成绩、招生名额、复试表现等,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培训机构无法对结果作出实质性承诺,因此“保过”本身构成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保证,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其次,此类退款承诺往往存在附加条件,例如“需全勤上课”“需完成所有作业”“仅限首志愿”等限制,实际执行中机构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从而构成“霸王条款”或变相免责条款,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公平性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吴迪:若考研培训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那么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消费者在付款后未通过考试,要求退款时应先与考研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退款。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构按照协议承担退款责任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记者:不少考研培训机构打造“考研名师”,也有“个人导师”自称是某高校学生、考研高分等,以此吸引考生报名。如果“名师”人设翻车,考研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迪:近年来,考研培训机构以各种“名师”进行宣传的方式十分普遍,但是常常出现“考研名师”人设翻车的情况,对此应当区分“名师”人设崩塌的具体事实和原因。
若考研培训机构打造“名师”宣传,“名师”人设翻车存在欺诈等事实,最终导致消费者损失,考研培训机构基于与“考研名师”的劳动关系,应当对“考研名师”的赔偿责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承担后可向“考研名师”追偿。如消费者因信赖“名师”报名,却因“名师”学历造假、教学质量差导致考研失利,可要求机构退款及赔偿合理损失。若机构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支付高价费用,可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相反,若“考研名师”人设翻车不存在欺诈等事实,只是单纯的因为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则考研培训机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法律应当容许考研培训机构老师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标榜自身教学质量的“名头”。
记者:如何治理考研培训机构存在的乱象?
彭錞:加强立法适用与执法协同。应强化对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教育培训领域的适用,特别是对虚假宣传、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欺诈退款承诺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教育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构建“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与维权机制。应推动设立在线教育投诉平台,完善调解、仲裁、公益诉讼等多元化解机制,便利考生维权路径。
强化平台监管与数据留痕。对于在线考研培训,应明确平台审核与监督义务,鼓励采用教学内容留痕、退费流程公开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借助技术手段防范事后推诿与责任规避。
吴迪:考研培训火爆源于社会对学历提升的巨大需求。因此,在考研培训乱象治理中应当张弛有度,实现考研培训机构行为合规与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
要增强机构自律,提高教学质量、服务水平,杜绝违规操作,建立内部合规自检体系。培养消费者辨别力和维权意识,引导其理性选择、谨慎签约。加大监管力度,教育部门严格审核机构资质,定期检查评估,鼓励社会举报,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机构公示并重点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零容忍”,打击犯罪,保障市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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