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砍伐树木的危害,砍伐树木的危害作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瑶可

过度砍伐树木的危害,砍伐树木的危害作文

大家好,由投稿人袁瑶可来为大家解答过度砍伐树木的危害,砍伐树木的危害作文这个热门资讯。过度砍伐树木的危害,砍伐树木的危害作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砍伐树木的危害有哪些

还有这种事?


最近一件看起来非常“离谱”的新闻引起了很大争议。


上海的李某在今年1月20日请人修建自己的一颗香樟树,这棵树是他在2002年花1.1万买的,本来是种在院子里,但是因为越长越大遮挡了阳光,他把香樟树移到了院子外面。


后来院子外面的香樟树又把院子里的阳光给挡上了,所以他才找了一个工人修剪,把这棵树的枝枝桠桠砍得七七八八,剩下2米多高的主干,这样一来院子里的光照充足多了。


跟着阳光一起进来的还有麻烦。


李某的行为被邻居举报给了城管部门,调查之后,城管部门给他开了一张行政处罚书——罚款14.42万人民币。



新闻一出来,愣住的不止李某,广大网友也瞬间炸开了锅:修剪自己种的树也要罚款,还罚了14万?


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个人在未得到区绿化部门审批前,是没有权利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的。”


因为李某把树移到了院子外面,已属于公共绿化,如果需要修剪树木,只能通过养护部门修剪,同时在修剪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标准执行。只有树木在自己家院落内,且胸径小于25厘米居民才能自行处置,否则即使修剪种在家里的树木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但是李某觉得自己是修剪,怎么变成了砍伐:“城管说我砍伐树木,这不可能的啊,我承认修剪有些过度,但是这树就是我买的,我不舍得砍死的。”


▲确实修剪的有点过分


不过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的《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规定,香樟树的“过度修剪”的标准是保留少许枝干,再砍下去,就算是砍伐了。



至于为什么罚款金额这么高,是因为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树木价值进行了认定,该树木补偿价格为28840元。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李先生给予了标准最低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尽管城管部门给出了处罚的依据,但是并没有平息这件事的激烈争论,因为整个事件跟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反差实在太大,但又跟很多人都息息相关,谁也不想有一天因为自己的树被罚14万。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能随意砍伐自己种的树吗?


还真不能。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刑事拘留。


今年5月份,郑州市绿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巡视时发现,一家饭店门前15棵树龄十多年的行道树出现干枯脱皮现象,经过调查发现,因为担心饭店门前的梧桐树遮挡招牌影响生意,饭店的老板指示经理、店长、保安,用毒药注射根部的方法,认为损毁行道树。



说实话这老板的脑回路也是相当奇特,第一次听说生意不好是因为店门口前面的树太茂盛,挡了招牌。


在事情曝光后,该饭店发表了致歉声明,并且表示会积极配合园林部门,但是饭店总经理等6个人全部被刑事拘留了。


当然,这些行道树属于公共绿地,那我要是砍自己的树呢?


这要看你把这些树种在什么地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剩下的情况基本只要动一下,都需要申请许可证。


如果没有取得许可证,就自己动手砍树,很可能有大麻烦。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就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枣庄市中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他人一同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然后他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其他4名参与采伐的被告人,均被判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



根据当地人的说法,农民主要是为了响应退耕还林的号召种树,但是在农民眼里,这些树跟小麦、玉米一样都是经济作物,长大了不就应该卖钱吗?


而如果单从法律来说,《森林法》确实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处罚在法律上来说的确有依据,但这不代表中间没有商榷的余地,不然这类事件也不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在法律概念上,有两个相对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定犯。


所谓自然犯罪,就是那些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犯罪,比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普通人根据自己的常识和感情就能够判断,这些行为肯定属于犯罪,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不然也不会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说法。


但是法定犯罪,不一定会违反伦理道德,但是在法律规定上面属于犯罪,比如破坏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农业社会人们面对的主要是暴力和财产犯罪,法律与人们的伦理道德重合度非常高,工业社会后,社会与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迅速提高,法定罪逐渐成为了主流。


很显然,在砍树这个问题上面不属于自然犯罪,甚至在大众的观念中,能够处理自己的树才是天经地义的。


法律工作不应该只限于单纯的执行法律,尤其是像这种和民众息息相关又容易忽略的问题,更应该加强前期的普法宣传工作,像这种和一般人认知相悖的法律知识,缺少宣传教育必然会引起人们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还讲过另一个案例,比枣庄的情况更加极端。


2020年5月,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江西赣州某地林业站站长李某叫来当地村民曾某,先后对4棵香樟树进行采伐,并运至曾某家中。


没错,这次的主角也是香樟树。


然后李某因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检方建议量刑4年半,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和鉴定费近9万元。



但是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4棵樟树均系死树、枯树,不具有保护价值。


不仅如此,之所以砍掉这几棵树,是因为村民看到树枯死之后,担心砸到人,村民包括树主出具证明,证明被砍伐的樟树为死树。


多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证明书”


罗翔认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法律保护的权益),就绝对不构成犯罪。“涉案4棵樟树均系死树、枯树,不具有保护价值,李某清理死枯樟树的行为,是出于人民群众的安全考虑,依法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只是这个问题,那么罗翔的看法也仅限于这一个案例了,但他同时讲到了机械执法的问题,尤其是像枣庄和赣州这样的情况,“仅从刑法条文看,这似乎中规中矩,但倘若对人们朴素的道德情感还有所考虑,其合理性就不免要遭到质疑。如果不通过法益和伦理对于刑法条文做出实质性的限制,机械司法就无法避免。”

对于这种机械司法的危害,罗翔在文章中举了非常生动形象的例子:

比如,张三从二楼吐了一口痰,粘在李四牵着的中华田园犬上,从形式上来说,那就是高空抛物;


朱鹮大战灰鹦鹉,五只灰鹦鹉被满门抄斩。王五从旁边过,捡起灰鹦鹉尸体,准备扔掉垃圾桶,从形式上来看,这就是运输珍稀动物,从而构成危害珍稀动物罪;


现在还有很多人在网上P出和偶像的结婚证,从形式的角度,这是妥妥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发明这种软件的朋友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另一方面,法律也要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朴素情感以及时代变化,这也是为什么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上采伐也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降低了采伐设计要求。


如何既不伤害群众植树造林的热情,又能保护环境、维护法律尊严,法律工作者们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去探索。


就像白岩松在《新闻周刊》节目最后说的:看完这个现实中的故事,恐怕很多人会想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修剪一颗自己种的树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还是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法理情,僵硬执法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


而怎样面对法律与民众观念的冲突,罗翔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是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砍伐树木的危害和建议

光明网北京8月14日电 (记者 孙满桃)实践中,有些树木被大风吹倒或者已经枯死,对于擅自砍伐这些树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部分案件处理引发了争议。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解释》对所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喻海松表示,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

一方面,《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明确提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专家介绍,之所以对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实行采伐许可,主要是因为,森林资源具有整体性,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风固沙,或者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森林资源具有自然恢复的弹性,严重毁损甚至看似已经“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发新芽、恢复生机;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有时难以识别,如规定此类林木不需采伐许可,则难以避免“浑水摸鱼”,不利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另一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林木确实已经死亡或者严重毁损,则其生态价值相对有限,有关的非法采伐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相对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相关案件处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盗伐、滥伐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的,不能与盗伐、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而应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予以行政处理。

来源: 光明网

砍伐树木的危害的例子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

图片源于网络

案例一、乔某某、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青岛市城阳区某委员会申请并办理了社区7号小班区域内204棵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社区委员会决定由被告人王某某对该区域树木进行采伐,王某某联系朱某某负责采伐。王某某、朱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和数量的情况下,超出规定的范围、数量滥伐树木186棵,还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8号小班区域31棵树木盗伐。经林业局鉴定,被滥伐186棵树木材积量为43.12立方米,被盗伐31棵树木材积量为6.82立方米。2017年6、7月,被告人乔某某、付某某夫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将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北岔河村养殖场内的199棵树木卖给被告人朱某某,乔某某与朱某某具体联系采伐事宜,朱某某雇佣工人伐树,付某某收取卖树款。经林业局鉴定,被滥伐199棵树木立木材积量为60.4848立方米。因朱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其中止审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均应惩处。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悔罪等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部分被告人具有滥伐、盗伐林木行为,数量巨大,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典型案例。根据《森林法》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采伐归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乔某某、付某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本人林木,王某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采伐本单位所有林木,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中,王某某还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不属于本单位所有的林木,侵害了他人利益,构成盗伐林木罪。

图片源于网络

案例二、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案

【案情简介】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展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冒充树的主人将栽种在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新安路西周桥西路南的被害人徐某某的杨树卖给他人,伐树人李某某砍伐1.3538立方米后因怀疑树主真实性未继续采伐,被伐树木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展某某分得赃款2 000元。2015年阴历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展某某冒充树的主人将栽种在新泰市新甫街道西周南村北山附近的四名被害人的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该批树木采伐。几天后,被告人展某某又冒充树的主人将栽种在新泰市新甫街道下西峪村的四名被害人的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该批树木,期间被人发现后报警,所砍伐树木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在采伐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共计采伐林木69.9立方米,共计支付被告人展某某14 500元。经鉴定被伐树木总价值48 93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额巨大,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累犯、认罪态度等不同情节,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六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砍伐他人林木并买卖,数量巨大,买卖林木双方分别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为目的,多次冒充他人名义将他人所有的林木售予被告人王某某砍伐,构成盗伐林木罪。法律规定,盗伐林木的“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为起点,展某某盗伐林木70余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购买且采伐他人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法律规定,滥伐林木的“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为起点,王某某滥伐林木69.9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源于网络

案例三、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擅自将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武德村他人所有的杨树共计109株分别售予他人采伐。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7.12立方米,价值共计10 847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的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荣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立木蓄积达27.12立方米的杨树售予他人砍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量刑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在法定刑限度以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来源:山东高院刑三庭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突发!执行法官袁卫东外出执行时意外摔伤

离婚,房子归谁?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

婚内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个条件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砍伐树木的危害图片

眼前这个两米多的树干,曾经是一棵庞大茂盛的香樟树。它的树龄接近20年,足足有两三层楼那么高。因为对身后屋子花园的阳光遮挡严重,今年1月,它被屋主李先生雇人剪掉了全部分枝,变成了这副模样。采光的问题解决了,但另一个麻烦很快找上门来:当天城管就通知李先生,他这是未经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擅自砍伐树木,要罚款14.42万元!

李先生:这么一个重罚,我觉得有点都想不通,并不是像他们说的要把它砍掉,因为我自己买回来的树,怎么可能砍掉呢?这个动机没有,我是热爱绿化的人,所以才买树。当时我的出发点是(把树)修低一些,以后省事一点,因为我们年纪大了,吃不消每年修剪它。

李先生今年73岁,他和老伴儿都十分喜欢植物。为了退休后,过上与花草为伴的生活,20年前,他们卖掉了上海市区的房子,在郊区购置了一套别墅。这株香樟就是当时花1.1万元买来的小树苗,最初种在花园里。香樟长得飞快,很快挡住了窗户。10年前,李先生和物业商量,把树挪到了花园外面的空地上。结果,香樟长得更加肆意,树荫几乎笼罩了大半个花园。老两口种的桂花、红枫、月季,都照不到充足的阳光,草坪也死了不少。这才让他们下决心,请工人把香樟修剪得更彻底一些。

李先生:他剪了,他留下了(树)还有分杈什么的,当时我是外行,我说干脆帮我们修得低一点,让它长得慢一点,我们自己好修。就像剃头,头发剪光了长得慢一点,就这个道理。这个事情发生之后,被物业发现了,城管气呼呼地就来了,五个人开车开过来,气汹汹的,就说拍照、录音、录像,他定性按社会常理判断就是砍伐,我一直不承认是砍伐。

对于为何将李先生的行为认定为“砍伐”,本周,上海市城管部门引用了两份技术指南。他们这样解释:根据《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香樟树“过度修剪”的标准是保留少许树干,如果再往下剪,只剩下树干,就属于“砍伐”;而根据《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李先生虽然保留了2米左右的主干,树没有死,但因为树不能在一个生长周期恢复树冠形状,也要被认定为“砍伐”。

李先生:他们没有宣传过这个事情,大家都不知道,并不是我不知道,但是这次给我抓成典型了。

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副教授 李迪华:修剪技术指南是不适合于这个处罚的,因为修剪技术指南是针对园林公司、园林行业的一个指南,这也是我前面质疑,这个处罚存在不合理、不合情的问题。真正要做的是什么,在处罚之前应该充分去调研这棵树是不是真正影响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如果确确实实是有必要进行修剪或者移走,那么只是存在一个程序不当和谁来移的问题。这些比“树怎么修剪”叫“砍伐”更加重要一些。

本周五,记者跟随李先生在小区乘车转了一圈,看到小区中不少经物业修剪的树木,和李先生修剪的结果,并没有明显差别,都只是保留了树干。

这个香樟树是两年前修剪的,它只保留了1.6米的树干。目前,它已经长出了新的分枝,初步恢复了“树冠”的形状。

李先生:当时修的时候,我还真打电话问过区绿化部门,电话打进去我问我们自己要修树,有审批程序吗?电话里面就很干脆把我回掉了,我们这里不受理的,你们家谁种一棵两棵树,修剪让我们绿化部门来,我们哪有这么多的人力,我们不管这些。不管那我参照谁呢,参照周围物业他们也是这么修的,这样参照下来,我也这么修。

但参考并没有帮助李先生免于处罚。今年3月召开的听证会上,最终仍是按“砍伐树木”处理。按照《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砍伐树木”要按照绿化补偿标准的五倍到十倍进行赔偿。城管部门引用了2006年公布的绿化补偿标准,李先生的香樟树胸径为38.8厘米,认定价值为28840元,按照最低标准5倍赔偿,即14.42万元。但问题是,现在香樟的价格对比十多年前,已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价。

李先生:这个处罚书发出来是2021年6月30日,(滞纳金)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再不付的话他要封你银行卡,这是口头说的。

李先生:我本来就是一个中学退休教师,现在靠退休工资,儿子心疼,他说爸你就算了,我把钱14万打给你,你付掉(罚款),你把身体搞坏了划不来。我是喜欢花花草草,喜欢大自然、树木的,现在落得一个破坏树木的下场,我是很冤屈的,但也很无奈。

李迪华:我们的城市,乔木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居民,尤其是底层的日常生活,城市园林部门并没有给予及时回应,全国各地都有居民自行去处置居住小区里树木的情况。我们今天已经把绿化情感化了,就是凡事只要认为绿化就是好的、树就是好的,它即使是阻挡了我的阳光,遮挡了我的空气,对我的建筑有潜在的安全风险。这个在公众观念里边一定要得到改善,就是绿化只有当它不会影响到居民的正常日常生活,才是我们应该去接受和支持的。

白岩松:看完这个现实中的故事,恐怕很多人会想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修剪一棵自己种的树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还是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法理情僵硬执法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接下来这个处罚会向哪个方向走?或许各方也都该更好地说一说,因为这是一个相当不错的与城市治理有关的案例。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过度砍伐树木的危害,砍伐树木的危害作文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