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信息和名誉权,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雯

互联网个人信息和名誉权

作者刘勍

近日,成都一女孩个人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肆传播,身份信息被被曝露,导致了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此后,公安机关宣布将泄露其信息的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近十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相关技术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但也因此给个人的信息尤其是隐私信息的安全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甚至个人隐私早已不再“隐私”。

但实际上,随意泄露他人隐私可能违法,甚至是构成犯罪。

目前来说,我国互联网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有部分立法。

如2000年公布实施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还有就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大量的规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一千零三十四条至一千零三十九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保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与个人信息泄露伴生的就是对于被泄露了个人信息的人的名誉权的侵犯。大家最熟悉的层出不穷的“人肉”事件,一般是伴随着个人信息泄露和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所谓“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旨在维护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不法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互联网上随意对他人进行人个侮辱,谩骂,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侮辱谩骂他人的行为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名誉的,可能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后还是一句老生常谈,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通过互联网上发表个人见解时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不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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