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会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也在观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实践中,若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没通过用人单位的考核,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一、如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是普遍现象,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试用期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试用期的时间
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的时间是与所订立的合同期限相对应的,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在时间上有以几种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除此之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次数
约定试用期的次数是有限制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的时间过了就不可以再延长了,并且也不可以与劳动者再订立其他的合同约定试用期。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操作延长试用期: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没通过考核为由延长试用期的时间,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通常会就延长试用期事宜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但是,关于试用期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也属于无效约定,延长的试用期若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则需要补足。
例如,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15民终608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冯某志、某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届满后,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对冯某志试用期后工作的约定,及冯某志、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的工资条,某公司应支付冯某志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部分14000元。
2.订立多份合同变相延长试用期
实践中,用人单位若是与劳动者订立多份合同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也是违法的,订立多份合同约定试用期属于变相延长试用期。
例如,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8民终2096号]判决书中认为:
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熊某国的试用期为9天,在《人事档案表》中约定熊某国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在《提升计划》中将熊某国的试用期再次延长2个月,某公司的行为显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公司在熊某国试用期满后,以熊某国在试用期间经考核未能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为由,解除熊某国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熊某国支付赔偿金。
结语
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更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应当更多地了解法律所赋予权益,在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或者变相延长试用期时敢于说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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