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朴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珲春法院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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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5月,珲春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张某(女)和朴某在广场晨练时结识,两位老人在活动中感觉很投缘,总有说不完的话,于是便决定携手共度晚年。2016年6月份,朴某因突发脑淤血去世,同时问题便随之而来。原来张某和朴某当初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便居住在一起,而他们居住的房子属于朴某的女儿朴某某。父亲去世后,朴某某便想要回此房,要求张某搬出去。可张某却说朴某生前在口头上承诺过,如果朴某先于张某去世,房子就归张某所有,拒绝搬出房子,双方因此僵持不下,矛盾不断升级。于是朴某某找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权利和义务,然后分别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诉求。

申请人朴某某向调解员讲述了纠纷经过:被申请人张某和朴某相识后,没经过结婚登记,就一起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自己具有房子的产权,现在父亲去世了,要求张某搬离自己的房子,但张某拒绝搬离。

张某表示,自己和朴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时间,朴某承诺他死后,将房子给自己,现在朴某去世了,自己有权利在这个房子里居住。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子的所有权和居住权。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首先请朴某某出示了房屋产权登记书,经查询朴某某的确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调解员告知张某,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朴某某拥有房子的产权,尽管朴某承诺房子在自己去世后可以给张某,但因朴某不是房子的产权所有者,其无权处置朴某某的房屋,所以房屋产权理应归朴某某所有。同时,张某和朴某虽然生活在一起一年多时间,但没领取结婚证,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张某不是朴某的合法继承人。即使朴某生前在口头上有承诺,但一没有录音、二没有证人,在法律上更是无效的。基于以上原因,张某不适宜继续居住在朴某某的房子。

道理虽然说明白了,但调解员并没有因为确定了房屋产权就停止调解,而是继续做朴某某工作,请朴某某从伦理角度多替张某着想。语重心长地对朴某某说,从民间角度讲,即使张某和朴某没有登记,但二位老人已经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你父亲有病期间,张某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也付出了很多辛苦,同时张某年岁已高,两个亲生子女都不在身边,如果就这样搬出去的话,生活上无着落,处境也非常让人同情,请朴某某看在张某尽心尽力照顾朴某一年多的情份上,给张某一些补偿。朴某某也表示,张某的确在父亲去世前的日子里给父亲带来了欢乐,尽管二人没有登记,自己从为父亲负责的角度讲,也不能眼看老人居无定所,流落街头,表示一定会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看到朴某某这么同情达理,张某也就没有再坚持,表示以后跟自己的子女一起过。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积极努力,张某与朴某某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是朴某某赠送10000元给张某用于生活补助;二是张某在2016年8月1日之前从朴某房屋搬走。双方对此次调解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已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由于这个特殊群体的年龄特征,大多数老人是抱着晚年为自己寻找一个生活伙伴的心态再婚,且很多都是“非婚同居”,一方去世后,很容易导致一系列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从法理角度,并不存在很大争议,但调解是法、理、情的统一,调委会作为调解纠纷的第三方,不仅要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也要从情理出发,尽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件中调解员就是采用以法示人、以情动人相结合的方式,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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