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5日晚,季某(已行政处罚)与林某2约好在龙泉市××街道××集团附近解决双方之前的矛盾,季某遂叫上王某、李某(均已行政处罚)、方某等人一同前往,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慰叫其到场,同时林某2叫上其哥哥林某1一同前往。当日22时许,徐某慰在明知宋某、吴某1、刘某(均未满十八周岁,已行政处罚)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召集宋某、吴某1、刘某三人前往该地点。到场后,季某提出让林某1下跪道歉,林某1拒绝并提出双方用打架解决。徐某慰遂指使宋某、吴某1、刘某三人上前殴打被害人林某1,季某、王某、李某等人见状上前殴打林某1,林某2见状也上去帮林某1,双方人员发生扭打。后徐某慰上前扣住林某1的脖子,任由其方人员殴打林某1,造成林某1面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林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慰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1〕20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慰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徐某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慰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慰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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