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时效怎么看,仲裁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盈钰

案例

原告蒋师傅于1982年在某镇政府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2008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隔四年之后,2012年5月16日,蒋师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镇政府与其自1982年起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蒋师傅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蒋师傅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蒋师傅诉讼请求。蒋师傅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表明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范畴;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

诉讼中,原告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在行使请求权,也不会存在另一方履行义务的问题,故无关时效问题。

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受时效限制。并且,这里所说的“时效”,是指受“仲裁时效”限制,而非“诉讼时效”。

这是因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仲裁处理程序后(即使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实际上也是一种“处理”方式),任何一方如不服裁决或处理结果,均有权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存在所谓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这是由劳动争议非由人民法院作为初始审理机关的特殊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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