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知名女星郑某被曝疑代孕二子,全网吃瓜之际,我们来聊一聊“代孕”背后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代孕还是禁止的。
我国目前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应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虽然从有关的法律或政策的表面上看,我国的生育权主体的范围看似广泛,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但对于代孕行为,结合目前法律与道德,代孕仍是不被认同的。原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的法律责任,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此后,卫生主管部门在有关辅助生殖和精子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反复重申,禁止代孕。事实证明,代孕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伦理学问题。
二、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若双方因代孕协议或者代孕行为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代孕不同于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已经有统一的裁量标准,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就是双方的婚生子女。而代孕不同,违背了传统法律与伦理观念的——“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对于孩子的母亲一直颇有争议。代孕虽然是违法行为,法律可以对其本身进行制裁,但因此出生的孩子并不经由制裁而消失,无论代孕这一社会现象合法与否,都必然涉及到因代孕而出生之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而对其法律地位作出认定,进而解决代孕子女的监护、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是保护代孕所生子女合法权益之必须。
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首先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原则。现在裁判实践中还未达成统一的标准,然而主流观点为:孩子生母仍依据传统观念认定——即分娩者,同时,将孩子作为男方的非婚生子女,而对于出生登记上的、实际抚养的母亲则按照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认定。该裁判方式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兼顾了各方尤其是孩子的利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代孕母亲没有生物学基因或法律规定等依据,只有情感道德上的诉求,甚至有些代孕母亲对代孕子女毫无感情。若是仅据此就把抚养权让渡给代孕母亲,显然不利于代孕子女的权利保障。此外,根据某些司法实践案例,认定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还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为准,且母亲要与其父存在婚姻或者存在怀孕可能性的其他关系。
三、抚养义务的承担
不管代孕受到多少谴责与非议,但是孩子毕竟无辜。因此对代孕的讨论不可回避的是孩子的权利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自己的子女。即应当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如果委托父母作为代孕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就应该承担上述抚养义务。即使委托母亲与委托父亲离婚,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不享有代孕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给与享有方相应抚养费。虐待、遗弃代孕子女不仅构成违法,情节严重时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