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事件引发了对于代孕的热议,代孕到底怎么一回事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代孕,代孕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怀孕的过程。现在的代孕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有需求的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由代孕者代孕生产。二是由男方提供精子,与代孕者的卵子结合,由代孕者代孕生产。
当前我国对代孕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完全禁止,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何解决代孕纠纷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是空白的。
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曾明确做出过规定,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而为了避免因这一规定缺乏实操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的法律责任,即: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最高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代孕行为有可能追究哪些刑事责任呢?
首先,他有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代孕一旦成功,代孕者生产了婴儿后,要求代孕者就会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其实质是一种婴儿买卖或人口交易活动。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行为是针对行政和刑事而言,就代孕行为的民事纠纷,有没有相关法规进行保障呢?
就代孕合同是否合法,我认为可以根据原合同法52条(以后适用民法典)合同无效事由,代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代孕作为一个灰色产业,代孕妈妈只是一个被剥削者,赚钱的是产业链上的商人,代孕妈妈不仅要遭受各种罪,还要承受骨肉分离之苦。我们应坚决反对子宫工具化,无论从客户角度,代孕妈妈角度还是被生下婴儿角度,这都是一个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真正的受益者,除了黑中介,别无他人。
孕的孩子,谁是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呢,是卵子的提供者还是子宫的提供者呢?
笔者赞同的观点是,卵子提供者可以通过DNA证明其与孩子的亲缘关系,因此卵子提供者应该是法律上的母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因此笔者认为出卖子宫的行为是不允许的,而子宫提供者相当于卵子提供者的占有辅助人,只不过着中国占有辅助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卵子提供者对于孩子拥有绝对的抚养义务。
那么,卵子提供者是否可以以不想抚育为由,将孩子交给父亲或子宫提供者抚养,甚至将其遗弃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父母不可以以子女是代孕为由,不负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
(本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