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关系,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对于员工事假的审批属于管理权内容之一。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是否构成无故旷工?
用人单位是否可据此
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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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系XX公司保安。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亲病重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得知公司未予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后,王某于2020年1月14日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期间,王某共缺勤6个工作日。
2020年1月31日,XX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XX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XX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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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交锋
XX公司诉称,王某未经批准擅自请假,共缺勤6个工作日,即使给足三天丧假,累计旷工也达到3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予以辞退,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王某辩称,王某父亲去世后,事假转化为丧假,属法定假,公司理应予以批准。另,王某因父去世而回家操办丧事,不属于无正当理由,请假时间亦在合理范围,故其缺勤行为不能认定为无故旷工。农村办理丧事程序繁琐,时间较长,即使延期三天返岗,也不能简单的按照旷工处理。
法院认为
王某因父亲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王某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被告王某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被告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王某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XX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XX公司以王某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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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用之。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的旷工行为。但劳动者具有合理事由并履行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仍不予批准的,则显然有违事假制度设立初衷,劳动者在此情形下“擅自”离岗缺勤的,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
当然,对于劳动者的理由是否合理应进行严格审查,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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