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认购协议书定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毅光

  一、原告诉称

  原告洪一诉称,2014年3月29日,原、被告就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达成初步意向,签订房屋认购确认书,原告交了5万元诚意金。房屋认购确认书第2条约定双方应于2014年4月8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所有款项。双方还特别约定,特向集团申请购房总价款折扣为0.8278,如申请不下来,则退还原告所付诚意金。2014年4月8日,原告带足款项到被告处准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却告知原告,因该房屋设有抵押,尚未撤销,故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承诺购房折扣也没有申请下来。原告感觉受到欺骗,便要求被告退还已付5万元诚意金,被告口头同意退还,但迟迟不退,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被告至今未退。被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向原告提供有瑕疵的房屋进行买卖,事先未告知原告,致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承诺折扣也未能申请下来,应退还原告所交5万元诚意金。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5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未按认购书约定于2014年4月8日前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故被告根据认购书第5条约定没收原告违约定金。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本案房屋未抵押,认购书约定的购房折扣已申请下来。实际上原告是由于资金紧张无力购房,不是因为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三、本院查明

  2014年3月29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一份,为核实涉案房屋抵押状况,本院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共同至工业园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调查,该中心7号窗口工作人员反映,涉案房屋已于2013年4月1日经审批注销了抵押登记,但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银行人员未在申请书上填写申请时间。该工作人员提供解除抵押申请书一份。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洪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原、被告签订认购书当天,原告即向被告交付5万元,虽然被告收据存根上“收款事由”注为“诚意金”,但根据认购书约定,原告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付5万元认购定金,认购书并未另约定诚意金,故原告所付5万元显属定金。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认购书实为预约合同,所涉定金是双方为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立的担保,一旦出现一方不履行认购书义务,则上述定金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原告称其于2014年4月8日带足款项到被告处准备签约,但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能证明其当天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购买涉案房屋的相关价款及费用,更不能证明其于2014年12月26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涉案房屋,且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手书《申请书》清楚地表明原告流动资金断裂是无法按原计划购房的原因。原告称《申请书》是原告按被告要求所写,内容不是原告真实意思。

  《申请书》是书证,具有相对较强的证明力,如无足够证据推翻,不能否定其证明力,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清楚出具《申请书》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至于证人吴某关于曹利明同意退还原告诚意金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予采信。原告未按认购书约定于2014年4月8日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被告支付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及相关税费,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依据认购书约定拒绝退还原告定金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房诚意金(定金)5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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