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因交通事故发生,受害人可以主张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车祸案件,根据伤害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伤害、伤残伤害以及死亡伤害,其中,伤残是指受害人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度。
伤残鉴定的意义在于伤残相关项目赔偿,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伤残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
伤残鉴定费是基于因交通事故发生,受害人自然可以主张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在理赔的责任负担上,需要考虑交强险的理赔以及各方赔偿比例的划分问题。《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各方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
01. 交强险理赔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当事人比例分担 02.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正常为:主次责任下,主责方70%、次责方30%;同等责任下,各自负担50%;全责的,全责方承担10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正常为:机动车主责,承担80%比例;同等责任下,机动车负担60%;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