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处理有诸多的时间限制,无论是交警处理还是当事人赔偿处理,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处理问题上,有多方面内容,如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交管部门司法鉴定、保险垫付、保险理赔、交管部门调解、事故认定书复核、当事人赔偿处理等。
交通事故处理是否有期限,依法都是存在的。结合《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这里主要介绍两种:
1.事故认定书时间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的基础,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对当事人处理事故各项都非常重要。具体可有四种情况: 简易程序的,可以现场制作认定书;普通程序的,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复核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交管部门调解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