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有工资吗?工资从哪儿来?,业委会成员有工资吗?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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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有工资吗?
许多业主好奇:**业委会成员有工资吗**?答案是“不一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属于公益性质组织,成员通常是无偿服务,但部分地区或小区可能允许适当补贴,主要还是看小区议事规则如何约定的。
那么,**工资从哪来**?若业委会成员领取补贴或工资,资金一般来自两部分:一是小区公共收益(如广告费、停车费分成),二是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项经费。但需注意,这类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并接受业主监督。
若你所在小区存在**业委会成员有工资吗**的疑问,建议查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财务公示。同时,业主有权追问**工资从哪来**,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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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102条的规定,业委会属于非法人组织,自业主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业委会之日起成立,业委会成立后30天内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但此备案登记仅仅是行政管理需要,不代表政府需要对委员会的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和行政审批。
受雇人员与业委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业委会与其雇员形成了指挥、管理的用工关系,雇员的日常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情况,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委会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与雇员之间仅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目前,法院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
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业委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具备独立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这种民事上的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业委会具备《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资格。业委会依法仅需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不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业委会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无法与其雇员成立劳动关系。
业主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没有自己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业主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并不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故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工作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报酬。
民法领域实行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的原则,即只要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民事行为均为有效,而业委会成员是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目前并没有业委会成员禁止领取报酬的法律规定,但因业委会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业委会成员还是业委会雇佣的职员,均无法与业委会建立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缴纳社会保险,领取工资报酬。
目前,并没有业委会成员不得签订劳务合同的禁止性规定,业委会委员既可以是全职、也可以是兼职、还可以是义务奉献,如一方面要求业委会成员7*24小时提供管理服务,一方面又以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全职和兼职的业委会成员提供报酬,又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让业委会成员仅靠一腔热诚工作,长此以往,无疑会打消业委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而没有了合法报酬,又可能涉及到了权钱交易,不可避免产生贪腐行为,而真正干事的业委会成员又会被人怀疑和物业勾结,这就是业委会成员无合法报酬的弊端。
因此,尽管业委会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无法与业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与业委会成员签订劳务合同,根据业委会成员的工资岗位和工作时间,给与适当的劳动报酬,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业委会成员是否领取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工作补贴等合理费用,需要全体业主以召开业主大会,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决定。
资金来源与物业费、公共部位的收益性收入(广告、停车位、房屋租金等)。
业委会聘请的其他职员,比如保安、会计、秘书等,则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3、对《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5]4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转来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5、《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8、《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参考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03民初12523号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103民初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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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有工资吗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有工资吗
在襄阳市的一个商住楼小区,一场关于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领取工资的讨论,引发了业主们的激烈争论。这个小区仅有32套住房,没有聘请物业公司,而是由业委会牵头进行自治管理。每年每户交纳360元卫生费,业委会成员此前并未领取过任何工资或报酬。然而,当业委会主任谢女士提出参照其他小区的做法,给业委会成员发放工资时,业主群立刻炸开了锅。
业委会的职责与挑战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负责监督物业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是连接居民与物业的关键纽带。然而,业委会的工作并不轻松。他们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各种繁琐的事务,甚至有时还要面对个别业主的不理解和刁难。许多业委会成员原本抱着满腔热忱,想为提升小区生活品质出把力,却在实际工作中遭遇挫折,最后心灰意冷辞职了事。
工资与公益的争议
对于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领取工资,业主们意见不一。多数业主认为,业委会成员是自己报名参选的,为业主服务应该是公益性质的,不应该发放工资。然而,也有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成员为小区的管理付出了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补贴回报。市住新局及物调委方面表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主任及委员,不是劳动和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发放工资的说法。但业委会成员如果的确为小区的管理付出了劳动,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回报。
补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市物调委调解员靖晓芳指出,业委会成员是否可以领取报酬或补贴,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据市物业协会方面调查,目前大多数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免费投入时间和精力为小区服务。然而,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遭遇个别业主的不理解和刁难,许多业委会成员最终选择辞职。其中一部分原因,也是觉得付出和收获不平衡。因此,如果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补贴,可以鼓励更多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能力的业主来参与担任业委会成员,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
业委会的未来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管理问题日益复杂,业委会的作用愈发重要。然而,业委会成员的工作压力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平衡业委会成员的付出与回报,成为当前小区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补贴,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还能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业主参与小区管理,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结语
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领取工资,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公益与回报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障业委会成员的权益,又维护业主的利益,是每个小区都需要面对的挑战。通过合理的补贴机制,或许可以激发更多业主的参与热情,共同推动小区的良性发展。
你觉得是否需要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这种行为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
业委会成员有工资吗? 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无薪之志:业主代表的赤诚初心业委会成员由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他们是小区利益的“守夜人”,肩负着监督物业履约、协调邻里纠纷、推动公共设施改造等使命。这些工作往往需要牺牲个人时间、精力,无偿地为小区付出。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业委会成员并不享有固定工资。这种“无薪”设计,并非对成员付出的漠视,而是对其身份属性的深刻诠释——他们以业主身份参与治理,本质上是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得失之上。
尽管无薪,业委会成员的付出并未被忽视。业主大会可决定给予成员一定补贴或津贴,补贴需业主大会同意,具体标准、发放方式及资金来源由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公开透明。这种弹性机制既是对成员劳动价值的认可,也是对“志愿精神”与“适度补偿”的平衡。更重要的是,津贴的发放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成为激励而非负担。
有酬之责:专业力量的效率引擎与业委会成员不同,业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如秘书、财务、法务等)享有正式工资。他们并非业主代表,而是受聘完成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如会议组织、文件归档、预算编制等。由于工作性质偏向专业化、常态化,业委会需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用工问题。工资可从经营性收益等地列支,但与成员津贴不同,工资更注重市场价值与岗位贡献。
这种“有酬”安排,为业委会注入了专业动能。例如,专业秘书可高效统筹会议流程,避免成员因琐事分心;财务人员可精准核算经费使用,防范资源浪费;法务人员可提供法律咨询,保障决策合规性。专业分工不仅提升了业委会的运作效率,更让成员得以将精力聚焦于战略决策与业主沟通,形成“专业赋能+民主决策”的良性循环。
经费透明:小区信任的根基所在无论是成员津贴还是工作人员工资,其经费均来源于全体业主。这笔钱一般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但无论来源如何,经费的使用都必须公开透明。业委会需定期公示收支明细,包括津贴发放、工资支出、办公费用等,接受业主监督。这种监督机制不仅是对经费使用的约束,更是对业委会公信力的守护——唯有经费透明,才能让业主相信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从而增强对业委会的信任与支持。
未来之思:小区治理的破局之道业委会的“无薪之志”与其他人员的“有酬之责”,折射出小区理中“奉献精神”与“专业主义”的共生逻辑。成员以津贴为纽带,在义务奉献中实现价值;工作人员以工资为保障,在专业服务中创造效益。而这一切的基石,正是业主大会的民主决策与经费的透明管理。
然而,小区治理的挑战远未终结。随着业主需求多元化、物业矛盾复杂化,业委会如何平衡成员的奉献热情与激励机制?如何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如何进一步提升经费使用的精细化水平?这些问题需要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乃至政策制定者共同探索。
或许,未来的小区治理将走向“无薪与有酬的动态平衡”——成员津贴更注重激励效果而非金额高低,工作人员薪酬更贴近市场水平而非“吃大锅饭”,经费管理更依赖数字化工具而非人工核算。而这一切变革的核心,始终是“以业主为中心”,让小区成为每个人都能参与、共享、受益的“家园”。
在小区治理的星辰大海中,业委会的“无薪之志”与“有酬之责”犹如双桨,唯有协同划动,方能驶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想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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