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妻子静静一直与小张父母住在一起,小两口对老人非常孝顺。好吃好喝总是先孝敬老人,然后自己才吃。逢年过节,他们还会给老人添置新衣。
可是有一年,祸从天降,小张除了车祸,当场死亡。静静非常悲痛,但人死不能复生,日子还要过下去。可是此后,她的日子明显比以前难过了,但是她对二老的孝顺一点也没有变。街坊邻居都说她是好媳妇。
这一年,公婆先后去世,静静都竭尽全力将他们好好安葬。小张的姐姐见张 家已经没有人了,便要求静静搬家,说房子是张家的,不能让外姓人住。静静因为无处可去,就没有搬家。小张的姐姐见她不走,就将她告上法院。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法院判定:静静在张家自始至终孝顺老人,有权利作为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亲生儿女不能以儿媳是外人为由,拒绝分配给儿媳应有的份额。
普法:
关于遗产分配,法律还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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