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快递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各类快递物流公司累计几千上万家,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损毁、灭失等情形也时有发生。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快递公司会在货物寄送时提示托运人进行保价而转移风险,而对于未保价的货物约定只能按照最高限额进行赔偿。当风险发生后,快递公司的限额赔偿能否得到支持,现实中有时也会出现争议,笔者就以上问题分析如下:
一、快递公司限额赔偿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若要对托运人产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需要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快递公司服务的是不特定大众客户,所以不可能每一单都和托运人经过充分协商后再签订合同。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快递公司通常会将制定的通用合同版本在不同托运人之间重复使用。托运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和快递公司协商的权利。对于这种类型合同中的条款,法律规定为格式条款。因格式条款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快递公司在制定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尽可能多的保护自己而免除或者限制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为了达到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比普通合同更多的义务,否则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快递公司在制定运输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条款公平合理,不能不合理的免除自己的义务而限制托运人的权利,或者随意加重托运人的义务。快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托运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对该限制赔偿条款予以说明,让托运人能够完全清楚明白的知晓限制赔偿条款的相关法律后果,否则可能面临格式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
二、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对货物的丢失或者毁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判断是否限额赔偿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之后,也并非任何情形下都能够限额赔偿,还需要判断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在接受托运人托寄货物后,负有审慎保管寄送货物的义务,即使托运人未予保价,也并不能因此而减轻快递公司审慎的保管义务。若出现货损或者丢失的情形,快递公司还需要调查清楚毁损丢失的具体原因,是否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过错造成。例如:如果货物被盗,快递公司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核实被盗货物是否有被追回;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需要认定交通事故责的责任划分,是否因第三方侵权造成,是否有第三者责任险,货物是否还有残值等。
在现实司法判例中,如果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审慎保管义务,而仅通过限额赔偿条款进行抗辩,往往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笔者曾经代理过类似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作为快递公司月结卡客户,双方签订了《收派件服务合同》,合同也通过加黑加粗的字体告知托运人:若托运货物未保价的情形下,快递公司只在运费的9倍范围内赔偿,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后托运人将一批价值20多万元的芯片委托快递公司进行运输,运输途中芯片丢失,快递公司告知托运人货物运输途中丢失,但并未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其他关于货损的情形。托运人和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快递公司诉讼抗辩理由为:双方已经约定最高赔偿限额,所以只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但快递公司并未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提供货物是否有残值及是否有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终审认定快递公司需全额赔偿托运人的损失。法院之所以认定快递公司全额赔偿,一是因为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货物丢失的详细情形,无法不排除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二是如果在此情形下仍依据保价条款来确定赔偿数额,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快递公司内部可能会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形。
三、丢失货物的价值如何认定,是快递公司经常抗辩的理由,一般需要由托运人就货物实际价值进行举证对于货物价值的认定,双方也容易产生纠纷。在接收货物托运时,快递公司无法判定货物实际价值。对托运货物进行保价,一般也是按照托运人单方估算货物价值核算保价费用。但在货物损毁和丢失后协商赔偿问题时,快递公司又会抗辩称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托运人主张的价值或者保价确定的价值,只同意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当出现此类问题时,一般需要由托运人就货物价值进行举证。对于货物有交易及支付凭证的,可以提供托运人和交易向对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发票、收付款记录等证明交易货物的价值。对于无交易及支付凭证的货物,则需要托运人提供其他更多的辅助证据,用于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便于法院能够对损毁或者的丢失货物价值进行合理的判断。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快递限额赔偿条款
●快递行业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分析?
●快递公司最高赔付多少钱
●快递最高赔偿上限
●快递最多赔偿快递费几倍
●快递报价最高赔多少
●快递赔偿可以要求比实际价值多些吗
●关于快递赔偿金额多少的规定
●快递行业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分析?
●快递行业的限额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