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出生的胎儿有权利能力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按理说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一定情形下有必要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胎儿有哪些权利呢?
一、继承权与获得赠与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由此可知胎儿在继承与赠与方面都有权利。
1.继承权
对于胎儿的遗产份额,无论是否知道其存在,都应当予以保留,并且既包括法定继承时的继承份额,也包括遗嘱继承时的份额。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川01民终2260号]判决书中认为:
官某1当时虽未出生,但依然享有继承权。无论官某2、官某3、王某当时是否清楚官某1的存在,是否有侵害官某1继承权的故意,均不能成为不保留官某1继承份额的理由。
2.获得赠与的权利
胎儿有获得赠与的权利,对于胎儿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上的赠与,一般不允许撤销。
例如,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2017)鄂0112民初3793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刘某霜对李某2的家属,尤其是非婚生的遗腹子原告李某1负有世俗情理中给予一定补偿的道德义务,故2016年1月9日的协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定义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该协议从内容上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玉霜作为赠与人应依约向受赠人李某1支付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
二、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权利
胎儿除了有法条列举的继承和获得赠与的权利外,实践中,出现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时,胎儿还具有下列法条没列举的权利能力:
1.主张土地赔偿款的权利
例如,嵊州市人民法院在[(2021)浙0683民初567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款对于胎儿利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系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补偿费也是保障其生存权益的一项根本利益,胎儿出生后对此依赖同样存在,故赋予胎儿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更有利于保障胎儿的合法民事权益。
2.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例如,习水县人民法院在[(2019)黔0330民初4067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田某腹中的胎儿也是谢某勋死亡一事的赔偿权利人,故在分割死者谢某勋死亡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时应为田某腹中的胎儿预留一份。综上,应按四份分割谢某勋死亡所获赔的死亡赔偿金。
3.主张扶养费的权利
例如,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在[(2019)鲁0282民初6430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吕某死亡时,华某1未出生,考虑到华某1为胎儿时的利益保护及其出生后作为吕某被扶养人今后生活所需,本院认为华某1的相关民事权益应得到保护。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全部归华某1所有。
结语
胎儿虽然还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上,但为了保障其生活权益,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的规定。即使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现了上文所述的情形或其他胎儿可获利的情形时,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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