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通俗,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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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如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概念的规定。
一、最高额抵押权,指的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了担保将来一定时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而设立的特殊的抵押权。
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三、最高额抵押权有最高债权额限度,一般抵押权在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额设置了最高限度。
四、最高额抵押权是从属性原则缓和的产物,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有以下几个不同之处:普通抵押中,债权产生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在先,债权产生在后;一般抵押权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着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消灭,抵押权也随机消灭,最高额抵押权不因个别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如果债权全部消灭,最高额抵押权才消灭。
五、《担保法》将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借款合同和商品买卖合同,本条则不再对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扩大了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只要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均可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六、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合同中一般包括两项特殊内容,一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必备条款),二是债权确定期间。
七、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和一般抵押权的登记一样,如设立在不动产之上,则需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否则最高额抵押权不成立;如设立在动产之上,则未登记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限度是债权最高限额,而非本金最高限额。
九、已经存在的债权经过当事人同意,且已存在债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与最高额抵押中的债权人和债务相同的,该已存在债权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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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办理业务的方便,往往在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而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2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在审核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银行信贷人员首先要注意审核授信金额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限额和期间内。其次由发起部门确认抵押物当前的状态,排除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最后审核保险是否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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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就不动产担保物权状态的合法查询方式说明如下:
一、官方查询渠道
1. 属地登记机构查询
权利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查询。依《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阅抵押登记簿(需提供买卖合同等关联性证明)。
2. 政务平台查询
全国已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服务,通过"中国政务服务平台"或地方住建部门官方APP(如北京通、随申办),经人脸识别认证后可获取电子版不动产登记簿(参照住建部2021年《关于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意见》)。
二、查询内容规范
1. 登记簿记载事项
包括抵押权人信息、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登记日期等核心要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4.1.3条款)。需特别注意"最高额抵押"等特殊登记类型。
2. 历史登记追溯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可申请调取近五年内的抵押登记变动记录,核查是否存在恶意重复抵押情形。
三、法律文书核验
1. 权证防伪识别
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其他状况"栏是否载明抵押信息,并通过证书附页二维码扫码核验电子登记信息(依据自然资源部2020年《关于启用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的公告》)。
2. 司法查封状态核查
除抵押信息外,应同步查询司法协助执行情况。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输入产权人信息检索涉诉案件。
四、专业协助途径
1. 律师调查令制度
在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可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向登记机构调取完整档案资料(含已注销的抵押记录)。
2. 公证机构见证
办理重大资产交易时,可委托公证处对查询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法》第十一条),确保查询结果的司法证明效力。
风险提示:
1. 警惕"二押"风险:部分民间借贷可能未办理正规抵押登记;
2. 注意信息时效性:登记系统更新存在3-5个工作日延迟期;
3. 境外抵押特殊规则:涉港澳台或外资银行的抵押权登记需额外核查外汇管理备案文件。
(注:本文所述查询方式均基于2024年现行有效法规,具体操作以各地登记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简单说
抵押权按抵押物可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按债权可分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下图整理了分类的重要区分点,以便整体把握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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