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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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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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逾期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发布,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1. 知情权。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中有权知悉自身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包括内容、用途、使用者及使用目的等,并有权获知自身信用记录。《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信息主体每年有权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

2. 同意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自身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播、使用的范围和途径。《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3. 信息安全权。信息主体对其征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4. 异议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存疑信息进行调查及更正。《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受理机构应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5. 投诉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从而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法律赋予信息主体的一项行政救济手段。《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 诉讼权。信息主体为解决与征信监管部门、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间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重建信用记录权。个人不良信息超过保存期限时,信息主体所拥有的要求征信机构予以删除的权利。《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有现场查询和网络查询两种方式。

现场查询:包括自助查询和人民银行柜台查询两种方式,现场查询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每人每年可免费查询 2 次本人信用报告,第 3 次起每次查询收费 10 元。关注 \"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支 \" 微信公众号 \" 三湘征信 \" 栏目,找到距您最近的信用报告查询点。

网络查询:一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 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完成身份验证和申请审核后即可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二是持有招商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借记卡的市民可使用 USBKey 登录网上银行系统,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暂不收费。

如需了解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操作流程,请扫描二维码。

【来源:ZAKER潇湘】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时间


《征信业管理条例》

颁布十一周年

1

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房、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

《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

《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



4

《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那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用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害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6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


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


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息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诉讼。



7

《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转载来源:六盘水市商务局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

鲁法案例【2024】727

个人征信相当于一张“经济身份证”,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个人不良记录,这张“经济身份证”的持有者将被“拉黑”。

济南长清的李某近期前往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而且已经录入了十五年,而这一切,皆因李某为他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起。

案情简介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李某的“铁哥们”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遂找到李某,请求其作担保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李某爽快应下此事。

2009年2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2009年5月19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即向借款人陈某发放借款10万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在未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即将李某担保此笔借款未还清的不良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便一直存在长达15年之久。

事发后,李某多次和某银行沟通,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银行以案涉借款尚未还清,不良行为一直持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恢复自身名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但是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2011年5月18日李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予以消除。

综上,法院判令某银行依法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张君凤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张夏法庭庭长

征信记录是个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身份标识,直接影响到贷款、就业等方方面面,保护好个人征信记录至关重要。在面对他人的担保请求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三思而后行,切勿碍于义气、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征信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侵犯他人权益、引发矛盾纠纷,若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转自:长清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

鲁法案例【2024】727

个人征信相当于一张“经济身份证”,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个人不良记录,这张“经济身份证”的持有者将被“拉黑”。

济南长清的李某近期前往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而且已经录入了十五年,而这一切,皆因李某为他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起。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李某的“铁哥们”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遂找到李某,请求其作担保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李某爽快应下此事。
2009年2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2009年5月19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即向借款人陈某发放借款10万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在未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即将李某担保此笔借款未还清的不良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便一直存在长达15年之久。

事发后,李某多次和某银行沟通,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银行以案涉借款尚未还清,不良行为一直持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恢复自身名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但是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2011年5月18日李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予以消除。

综上,法院判令某银行依法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张君凤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张夏法庭庭长

征信记录是个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身份标识,直接影响到贷款、就业等方方面面,保护好个人征信记录至关重要。在面对他人的担保请求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三思而后行,切勿碍于义气、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征信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侵犯他人权益、引发矛盾纠纷,若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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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清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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