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最新政策,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v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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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什么意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2024年2月5日)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硬措施,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同时,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仍较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尊重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久久为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工作中要做到:
——坚持量质并重。在保持耕地数量总体稳定前提下,全力提升耕地质量,坚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切实做到数量平衡、质量平衡、产能平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
——坚持严格执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分级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坚持系统推进。把耕地保护放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考量,落实好主体功能区战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坚持永续利用。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推进耕地用养结合和可持续利用,保持和提升耕地地力,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发展空间。
主要目标是: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46亿亩,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耕地保护责任全面压实,耕地质量管理机制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密规范,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普遍提高,各类耕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支撑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农业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稳住耕地总量。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南方省份有序恢复部分流失耕地,遏制“北粮南运”加剧势头。各地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推动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
(三)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国家每年对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省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对省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出台全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投入标准和优先序,健全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开展整区域建设示范,优先把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段,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各地要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严禁擅自占用,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五)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科学编制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条件,推进灌溉面积增加。结合推进国家骨干网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加快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配套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提高运行管护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统筹推进侵蚀沟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肥沃耕层构建等综合治理,加强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建设。完善黑土地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工程实施评估和成效监测。适时调整优化黑土地保护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依法落实地方黑土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形成保护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黑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酸化等退化耕地治理工程。对酸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通过完善田间设施、改良耕作制度、培肥耕作层、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进行治理。加快土壤酸化重点县全域治理。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八)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全面摸清盐碱地资源状况,建立盐碱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盐碱耕地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强耕地盐碱化防治。梯次推进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坚持“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培育推广耐盐碱品种和盐碱地治理实用技术。
(九)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制定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方案,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确保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等用地养地措施。建立耕地有机质提升标准化体系,加强示范引领。
(十)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加快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适时开展全国土壤普查。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要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
四、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改进占补平衡落实方式,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配套政策。
(十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建立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国家管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总量,确保不突破全国耕地保护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对省域内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县抓好落实,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调剂规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的行为。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地区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统筹跨省域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三)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可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农业农村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完善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五、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五)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十六)健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抓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形成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耕地保护合力。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省份收取经济补偿,对多承担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省份给予经济奖励。
(十七)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以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摸清撂荒地底数,分类推进治理利用。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六、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八)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加强科技研发和生产投资,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改造和设施建设,在具备水资源条件的地区探索科学利用戈壁、荒漠等发展可持续的现代设施农业,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耕地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十)严格督察执法。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地方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督察效能。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贯通协调机制,加强干部监督,严肃追责问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等作用。耕地整改恢复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光明日报》(2024年09月25日 0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来源:人民日报
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29亿亩,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相比,增加1120.4万亩,耕地布局进一步优化。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近年来耕地减少原因日趋多元,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202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和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等要求。《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意见》要求。
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旨在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通过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提升耕地质量,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通知》提出,除个别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补充耕地来源方面,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通知》强调实施省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为了做好与耕地保护缺口恢复的衔接,明确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
强化补充耕地管理。《通知》提出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要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同时,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
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通知》明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同时,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强化刚性约束,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可靠
“严把补充耕地验收关口、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是落实‘占优补优’的关键。”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提出农业农村部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范围的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为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可靠,《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此外,为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要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要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要对具备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保持省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对建设项目报批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要尽快明确补充耕地报备入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
各地要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低。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同时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本报记者 常 钦)
《人民日报》(2025年01月04日第02版)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什么意思
作者:郜亮亮(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作为我国耕地保护的有效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已实施20多年,并不断得到完善,有效遏制了盲目占用耕地的冲动,守牢了耕地红线,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地支撑和灵活空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矛盾依然复杂,加强耕地保护任务仍然艰巨,必须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为端稳“中国饭碗”奠定坚实根基。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当前,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耕地占用和补充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从数量看,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5亩,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从质量看,全国耕地质量中低等级占三分之二以上,障碍退化耕地面积占比高达40%。一些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不到位,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占整补散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一些地方将耕地占补平衡简单化为数量平衡,忽视了质量平衡和产能平衡,不仅难以保证耕地的整体性和集中连片性,还导致粮食生产能力下降,与耕地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就是要从数量与质量双重维度入手,确保耕地不仅补得上,更要补得好,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过去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主要针对非农建设占地需求,未对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提出补充要求。随着居民食物需求和农业产业形态越来越多元化,一些地方推行农业结构调整,将大量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这成为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9年,全国耕地面积减少1.13亿亩,其中,耕地净流向林地1.12亿亩,净流向园地0.63亿亩。“农”与“非农”、“粮”与“非粮”的界限更加模糊,耕地保护形势日益复杂。一些地方甚至以农业发展为名,行非农建设之实,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耕地保护效果,威胁了耕地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就是要进一步拓展占补平衡管理范围,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推动耕地保护由“小占补”转向“大占补”,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传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下,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主要通过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补充,而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转为耕地后通常不纳入补充耕地管理。但近年来,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问题日益突出,耕地开垦和生态保护的冲突越来越大。一些地方为补充耕地违规开垦,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同时,部分补充耕地因质量不高常出现撂荒和水土流失现象,占补平衡流于形式。更为严峻的是,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分布零散,且多位于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其开发利用容易引发生态风险,补充耕地的方式亟待改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就是要科学拓展补充耕地来源渠道,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补充耕地来源不再局限于后备资源的开发,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和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为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创造机会,为统筹生态保护和粮食安全提供制度基础。
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其顺利推进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撑。据估算,我国城镇化率每提高1%,耕地面积便减少约200万亩。2024年7月,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要求利用5年时间,将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至接近70%。这意味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用地需求将进一步增加,而乡村全面振兴也面临乡村产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等用地需求,不可避免会占用部分耕地。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旨在守住耕地红线的同时,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必要的用地支持,尽可能少占耕地,若占则必补足补优,激励更大力度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倒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来源: 经济日报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本报记者 常 钦
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29亿亩,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相比,增加1120.4万亩,耕地布局进一步优化。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近年来耕地减少原因日趋多元,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202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和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等要求。《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意见》要求。
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旨在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通过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提升耕地质量,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通知》提出,除个别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补充耕地来源方面,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通知》强调实施省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为了做好与耕地保护缺口恢复的衔接,明确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
强化补充耕地管理。《通知》提出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要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同时,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
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通知》明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同时,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强化刚性约束,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可靠
“严把补充耕地验收关口、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是落实‘占优补优’的关键。”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提出农业农村部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范围的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为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可靠,《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此外,为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要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要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要对具备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保持省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对建设项目报批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要尽快明确补充耕地报备入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
各地要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低。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同时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
《 人民日报 》( 2025年01月04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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