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02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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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02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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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最新版

央国企薪酬必知:政策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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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本规定是为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


以下是本规定全文。


0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02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03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0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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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号令)

春节假期一过,返乡探亲的劳动者纷纷离开家乡,奔赴各自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在春节假期结束后继续安排年休假吗?用人单位用开工红包代替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一起来了解。

为避免劳动者“返岗难”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在春节假期后安排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劳动者本人意愿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安排员工统一休年休假。除去春节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其他合理时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求在春节期间统一放假,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假期,可以统筹安排为休年假,但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年假安排。用人单可以通过通知、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员工,明确具体的天数及日期,并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如因休年假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安排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假期结束后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开离职证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此可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此种义务仅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与工作交接是否完成无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离职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开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无法去新公司报到失去新工作机会的,公司可能还要赔偿员工未就业损失。

此外,劳动者具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在假期结束后也应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未返回办理,用人单位应及时沟通,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按单位规定办理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因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用人单位在春节后第一天发放开工红包,劳动者因未及时返岗没拿到,事后可以主张吗?用人单位能用红包代替工资或加班费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开工红包是用人单位基于民俗习惯给劳动者象征性发放的红包,大多数情况下,开工红包款项属于老板或上级的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报酬,是一种鼓励劳动者准时返岗的个人行为。

因此,劳动者未及时返岗而没有拿到开工红包,不能对此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发红包来代替个人工资或者加班费。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差额。

资料综合:北京法院网、北京房山法院等

作者:温璐

来源: 人民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202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24110元和69476元;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2452元,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203014元,专业技术人员148046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93189元,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77584元,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78561元。

一、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4110元,比上年增加3412元,名义增长[1]2.8%,按可比口径[2]增长2.6%。

按区域、行业门类、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表1、表2、表3。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4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476元,比上年增加1136元,名义增长1.7%,按可比口径增长4.0%。

按区域、行业门类分组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表4、表5。

三、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4年,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2452元,比上年增加4356元,名义增长4.4%,按可比口径增长4.2%。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203014元,增长2.4%;专业技术人员148046元,增长5.0%;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93189元,增长4.1%;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77584元,增长3.1%;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78561元,增长4.1%。

按区域、行业门类、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表6、表7、表8。

注:

[1] 文中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名义增长。

[2] 可比口径是指扣除物价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单位覆盖范围变化的影响。通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更多的小微企业新纳入劳动工资统计范围,统计覆盖面更为全面。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官网http://www.stats.gov.cn/xxgk/zcfggz/tjxzfg2020/201708/t20170803_1758101.html),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但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

计算公式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4)五类岗位划分依据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监察、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和仲裁、安全保卫、消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住宿和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以及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技术辅助、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和教育服务人员、健康、体育和休闲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指从事产品生产及设备制造、矿产开采、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金属制品制造人员、通用设备制造人员、专用设备制造人员、汽车制造人员、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建筑施工人员、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2.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范围为城镇地域内就业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法人单位,共计276.7万家。调查对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内资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内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港澳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共16个行业门类的企业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城镇单位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个省(直辖市)。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个省。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6.登记注册划分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自2023年起,按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执行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详见官网https://www.stats.gov.cn/sj/tjbz/gjtjbz/202302/t20230213_1902786.html)。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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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第1号

温璐

春节假期一过,返乡探亲的劳动者纷纷离开家乡,奔赴各自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在春节假期结束后继续安排年休假吗?用人单位用开工红包代替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一起来了解。

为避免劳动者“返岗难”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在春节假期后安排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劳动者本人意愿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安排员工统一休年休假。除去春节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其他合理时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求在春节期间统一放假,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假期,可以统筹安排为休年假,但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年假安排。用人单可以通过通知、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员工,明确具体的天数及日期,并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如因休年假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安排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假期结束后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开离职证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此可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此种义务仅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与工作交接是否完成无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离职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开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无法去新公司报到失去新工作机会的,公司可能还要赔偿员工未就业损失。

此外,劳动者具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在假期结束后也应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未返回办理,用人单位应及时沟通,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按单位规定办理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因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用人单位在春节后第一天发放开工红包,劳动者因未及时返岗没拿到,事后可以主张吗?用人单位能用红包代替工资或加班费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开工红包是用人单位基于民俗习惯给劳动者象征性发放的红包,大多数情况下,开工红包款项属于老板或上级的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报酬,是一种鼓励劳动者准时返岗的个人行为。

因此,劳动者未及时返岗而没有拿到开工红包,不能对此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发红包来代替个人工资或者加班费。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差额。

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北京房山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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