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房产赠与一方是否有效,离婚房产赠与女方可以反悔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嘉

万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二人协议离婚。在二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涉诉房屋归黄某所有。后来,万某的父母知道儿子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了黄某,恼怒万分,在咨询了专业律师以后,二人以万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为由将儿子万某告上西城区人民法院,而儿媳黄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告万x桑、杨x敏(万某的父母)诉称,万某是我们的儿子,黄某是我儿子的前妻,黄某和万某在2013年4月登记离婚。2002年的时候,我们二人为了在退休后能在北京生活,与儿子万某商量后让他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首付款、装修费均为我们出资,儿子在离婚后我们得知他将房子私自赠与了前妻,并未告知我们,他的赠与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法院判决万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将房子的产权过户到我们名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本案原告,即万某的父母万x桑和杨x敏所提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举证说明其汇款全部用于购买涉诉房屋,且法院考虑到万x桑、杨x敏、万某的特殊关系,在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下,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万某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不予支持,并无过错。

提醒阅读到本文的各位当事人,借名买房存在风险较大,在借名买房前请事先签订协议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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