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股权想给谁就给谁吗--股权转让,把自己的股权转给别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军

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同其他权利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股东不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肆意对外转让股权,很有可能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企业家作为股东时,对于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反悔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股东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合理的损失。

第二,关于书面通知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对“书面形式”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通知义务是否履行应当从内容获取的实质性角度进行评价,不能死板地认定必须要纸质化的书面通知。

第三,关于同等条件的问题。同等条件一般是指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相同,但是同等条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因此,不能僵硬地理解同等条件。

第四,关于时效问题。股东在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如果错过两个时间点将难以获法院支持:一是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二是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股东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现在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例数不胜数,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家因不懂法而背负了法律责任,企业家只有明晰以上风险点,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踩“坑”、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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