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蓬莱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帮工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
帮忙搬运渔具,一人脚被砸伤
老白、老葛、老刘系同村村民,同在一片海域从事渔业工作,结伴出海进行捕捞作业,互相帮忙收网、送货都是常事。为了能在开海后及时开展渔业作业,开海前的某日中午,老白打算收拾收拾自己的渔船、渔具。但老白一个人实在忙活不过来,便叫老葛、老刘帮其搬运堆放在海边码头的网具,老葛、老刘二话没说就答应了。
可是意外突然发生,老葛搬运的网具不慎脱手掉落,砸伤了老刘的右脚,造成老刘右足拇指不全离断伤和右足2、3脚趾闭合性骨折等损伤。因伤势较严重,老刘住院两个多月才康复出院,后经鉴定,老刘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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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痊愈后,向老白、老葛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22万余元,老白先行赔偿了老刘16000元,但因赔偿金数额较大,双方对赔偿金数额一直未能协商一致,老刘遂将老白、老葛诉至法院。
帮工受伤,被帮工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老刘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所受损害应由原告老刘与被帮工人老白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老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如认为老葛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另行向其主张追偿。
法院依法认定各项损失165754.61元,最终判决被告老白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事先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对原告老刘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5%);原告老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涉案帮工活动时,未能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尽到谨慎注意,故对其自身损失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25%),即被告老白赔偿原告老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316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只是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而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
义务帮工充分体现了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但帮工人义务帮工时应量力而行,注意自身安全,否则帮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将根据帮工人、被帮工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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