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要按照协议执行,安置补偿协议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可

无权处分人与政府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实际权利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可诉请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案情概况

2017年1月27日,上海蝶球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上海蝶球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以下简称塘湾村委会)、上海申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闵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上海蝶球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3218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之后,闵行区政府作出沪闵府征告〔2011〕第7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包括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上海市吴泾镇莲花路西南潮浜南地块集体土地。案涉地上房屋等建筑物于2013年5月被非法征收拆除未得到合理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海蝶球开发部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系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上海蝶球开发部起诉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因此,裁定对上海蝶球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海蝶球开发部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系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上海蝶球开发部起诉所涉事项并非由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而应履行之职责,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院观点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上海蝶球开发部有权主张其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而闵行区政府作为案涉征收实施主体,依法也负有相应补偿安置义务。因上海蝶球开发部先后提起过多起民事和行政诉讼,而其补偿安置争议问题仍未有效解决。且即便上海蝶球开发部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与塘湾村委会、申闵公司之间的返还补偿安置款纠纷,上海蝶球开发部所实际获得的补偿,仍将受限于塘湾村委会、申闵公司因无权处分签订的案涉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而仍无法直接、一次性解决案涉补偿安置纠纷,无法有效保障上海蝶球开发部合法权益,无法充分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一、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一、二审法院分别对上海蝶球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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