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拆除,何为对房屋价值的公平补偿?
案情概况
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东关北路96号舒斯贝尔商业街拥有房屋。1991年12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就该房屋为王玉启(王玉奇)颁发了房屋契证。该契证记载:平(瓦)房4间,厢房7间。2012年2月13日,东港区政府作出东政征字〔2012〕1号《关于征收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1号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东港区政府决定对该区域实施改造并进行配套建设,依法征收该区域内的房屋。同日,东港区政府作出东政字〔2012〕7号《关于印发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王某某的房屋位于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王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11月15日,王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被东港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017年11月,王某某向东港区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1月12日,东港区政府以未对王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未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为由,作出2号赔偿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国家赔偿。王某某对2号赔偿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院审判观点
关于涉案房屋价值的认定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的规定,公平补偿系一般原则。通常认为,公平补偿包括两个维度:在横向维度上,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纵向维度上,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房地产。在这两个维度上判断补偿是否公平,核心要义是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本案中,为确定涉案房屋价值,一、二审法院查明再审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按照《东关北路改造区域营业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东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同等区域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房屋补偿费均价为9,541元。但从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情况看,该均价的确定缺乏该补偿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且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该补偿安置方案系再审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早于再审被申请人作出1号征收决定的2012年2月13日。同时,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此时以该均价为基础酌情上浮30%作为赔偿价值计算标准的合理性,也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无论是从横向维度看,还是从纵向维度看,一、二审法院以该均价为基础认定涉案房屋价值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价值的认定,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裁定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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