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拆迁奖励背后的“温柔一刀”,知道后你还敢要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琬

看到下面排队签拆迁协议的图片,很多人都在心想,这个征收项目的补偿肯定特别多,不然人们不会这么排着队的签字。

但事实情况真的是这样的么?

很多被拆迁人都向我们提过这么一个事情,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任务,都会定下“签字有奖励”的规定,但奖励有一定的期限。这样就会营造出一种“今早签约才好,晚了要吃亏”的氛围。结果很多被拆迁人一边犹豫一边焦急,有时还没弄清本次拆迁的具体情况,就糊涂的签了字,之后追悔莫及,但已经签字,也只能无奈认栽。

虽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宣传设立拆迁奖励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动则上万甚至几十万的高额奖励金可谓是征地拆迁中的“温柔一刀”。

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大多时候在征地拆迁中都会有拆迁奖励这样的设置,即在短暂的期限内按时签约的被拆迁户可以获得不菲的奖励,还可以获得优先选房的机会。更有地方甚至采用了“连坐制”,如果整栋楼都同意搬迁,就给予每一户奖励金,如若有个别搬迁户不同意搬迁,则整栋楼不予奖励。那么在这种利益诱惑与心理逼迫下,被拆迁人到底该不该签字呢?

第一,补偿和奖励,拆迁中的主次矛盾要弄清。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这才是你是否该签字的重点,奖励金额只不过是拆迁方用以变相“胁迫”被拆迁人签字的一种手段。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前,需要确定协议书上的总的补偿数额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具体可以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如果协议上写明的补偿条件合理,不低于同等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接受奖励签字搬迁。如果不是的话,就一定要坚定立场,不要签约,不能中了拆迁方的“迷魂计”。

第二,高额奖励有蹊跷,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进行了明确,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由此可见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但需要明确的是,奖励的存在是建立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额外的增加,才可称之为奖励,所以如果奖励金过高就比较蹊跷了。

通常背地里的做法是将高额奖励费从被拆迁人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羊毛出在羊身上”,被拆迁人签字之后,既没得到奖励,又失去了合法维权的机会,这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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