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不成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成立吗?2025,主债权不成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成立吗
主债权不成立最高额抵押担保不成立。担保合同无效后,相关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情况包括主体违法、客体违法和内容违法。
二、主债权不成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成立吗
主债权债务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主债权不成立的,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签了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会因为下列几种情况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依附在主合同之上的,如果原先的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
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来说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没有行使权力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担保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三、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法律分析: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
一、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二、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何转让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
(一)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允许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自由转让。
(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在确定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并无一一对应的关系,与单个的债权之间并无从属性,债权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和转让。
(三)但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这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六、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主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则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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